工商稅
工商稅
工商稅是指對一切從事工商、外貿進口和服務行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產品銷售收入或業務收入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它於1973年稅制改革時,由原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對工商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等簡併而來。1971年8月,財政部召開全國稅制改革座談會,在總結各地試行“行業稅”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 (草案)》,次年3月報經國務院批轉全國試點,並決定從1973年起在全國試行工商稅。
工商稅
(1)“道道徵稅、重複徵稅”。這種稅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稅收負擔的不平,不利於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生產的擴大。
(2)流轉稅的稅種過於單一。
(3)批發環節不課稅。
(4)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不利於外企在相同條件下的競爭。
因此,從1979年起,開展了各種調查研究和試點工作。到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工商稅劃分為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三種稅,鹽稅仍成為一個獨立稅種。
工商稅
周朝工商稅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對商旅課徵的關市之賦;對礦、林、漆等土特產品課徵的山澤之賦;對出售剩餘物品等雜項收入課徵的幣余之賦。它們都由專設的機關分別負責徵收。如市稅的徵收機關稱作“廛人”,負責課徵“糹次布”、“總布”等稅。其中,“糹次布”是直接對商人課徵的一種商鋪稅;“總布”則是對守斗斛銓衡者課徵的一種居間牙稅,為我國牙稅的肇端。關稅的徵收機關稱作“司關”,它的職責是:掌管國家的“貨節”(屬於進出口證的性質);檢查進出關口的貨物,按章徵稅;如發現逃稅,除沒收貨物以外,還要處罰;遇有凶年,可免予徵稅。據史書所載,周朝的關稅,曾推行於齊、晉、宋等一部分諸侯國家。至於山澤之賦,它的徵收機關則有“角人”、“羽人”等,分別負責對齒角、羽翮等產品進行征課,稅率為25%。
工商稅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設想》,與第二步利改稅同時進行的一次工商稅制的全面性改革。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搞活經濟,調整和完善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並使企業在經營管理和發展上有一定的財力保證和自主權,調動企業和職工搞好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在批轉了財政部《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的同時,發布了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並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保留稅種,暫緩開徵”,“屠宰稅、燒油特別稅、建築稅以及獎金稅等,仍按原規定徵收”。
這次稅制改革是將原工商稅按照徵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將第一步利改稅設置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加以改進。這樣,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稅種。
上述幾種稅均從1984年10月1日起實施。作為保留稅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後來也陸續開徵。這樣,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就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稅制的面貌。由原來適應產品經濟的單一稅制,轉向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發揮調節作用的復稅制;由原來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向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從而使中國的工商稅制步入新的軌道。
我國共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19個稅種,其中,16個稅種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徵收。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部門徵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部門代征。
工商稅有以下特點::一是稅源大、範圍廣。工商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稅種,在各稅收入中居於首位,約佔整個稅收收人總額的80%以上。在國民經濟活動中,凡屬經營各種產品的生產、銷售以及從事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是全民、集體還是個體,不論其經營方式是固定還是臨時,不論其所在地區是城市還是農村,除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外,都要交納工商稅。二是按產品銷售收入徵稅,收入比較穩定。由於工商稅的主要徵稅對象是產品銷售收入、納稅人只要發生銷售行為、取得了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也不論其有無盈利,都要交納工商稅。
原文不知所云,與詞條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