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地段
反映傳統風貌或民族特色的地區
歷史地段是指保留遺存較為豐富,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較多文物古迹、近現代史跡和歷史建築,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
歷史地段
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令》,確立了保護歷史地段的概念。1975年《城市保護法案》確定了要保護一些城市的中心區。至今已有國家級的保護區85處,約5000公頃。
1967年公布了《城市文明法令》,規定將有特殊建築藝術價值和歷史意義的地區定為保護區。保護區由城市的規劃部門指定,國務大臣也可以直接指定。保護的規模大小不等,有城市的中心區、廣場,有傳統的街道和農村。自1976年指定了第一批保護區以來,至今全國有7300處。
1975年修改《文化財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法律規定,對那些“傳統建築集中,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歷史風貌的地區”,由城市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為保護區。國家選擇價值較高的定為國家級保護區,稱為“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現有國家級的保護區43處。它要求:傳統建築群從整體上看是意匠優秀的,地段的規劃格局要保持著傳統的狀態或與周圍的環境一體、反映出地方特色的。
1989年開始劃定保護地區,成片地保護舊城中有傳統特色的街區,法律規定保護建築物的外形,但不限制其使用功能的改變。
在1964年“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通過的《威尼斯憲章》中,已提出了保護歷史環境的重要性,《憲章》指出“保護一座文物建築,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文件中“歷史文物建築”的概念不僅包括建築本身,“還包括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歷史事件的城鄉環境”。
保護修復的要求很嚴格“,既要當作歷史見證物,也要當作藝術品來保護”。文件還規定要保護文物建築的全部,從平面、立面到室內裝飾、雕刻等,強調保護全部歷史信息。《威尼斯憲章》中也提到了要保護“歷史地段”,它指的是“文物建築周圍的地區”,保護修復的原則與文物建築是一樣的。由此可以看出《威尼斯憲章》中所說“歷史地段”和我們現在所說的“歷史街區”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1987年10月,“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又通過了《華盛頓憲章》,對《威尼斯憲章》中保護“歷史地段”的概念有了重要的修正和補充。文件給“歷史地段”的定義是:“城鎮中具有歷史意義的大小地區,包括城鎮的古老中心區或其它保存著歷史風貌的地區”。“它們不僅可以作為歷史的見證,而且體現了城鎮傳統文化的價值。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中應該保護的五項內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
(2)建築物和綠化、礦地的空間關係;
(3)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係;
(5)地段的歷史功能和作用。
保護工作必須是城鎮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各層次計劃的組成部分。
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
要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確定保護對象,並要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保證規劃的實施。
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
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規劃中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地建設停車場,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它的環境。
在歷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但新的建築要考慮其在地段中的空間布局、體量、尺度和與傳統特色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