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瀋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瀋陽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確定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法章,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衛生、食品安全、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法章,組織實施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政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劃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政策規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擴大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報告。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負責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劃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市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瀋陽市藥品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全市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八)組織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規範,負責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指導中醫藥教育、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
(九)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組織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制定全市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規範和標準;指導各區、縣(市)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項目審批工作;制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市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承擔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八)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2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治理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務政務公開、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等外事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省、市政府衛生計生工作目標責任書及市、區縣(市)政府衛生計生工作目標責任書的制訂和考核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規劃與信息處。
負責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優化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組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出衛生和計劃生育基本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內外衛生和計劃生育政府貸款項目工作;承擔信息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承擔直屬單位節能管理和改造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系統市直和市管民營機構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送審工作;承辦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依法報備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和協調;負責全市衛生計生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法律事務諮詢工作;指導衛生計生法制建設及宣傳、培訓工作;承擔本部門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工作。
(四)財務處。
負責機關和委屬單位預算、決算編製、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落實政府採購相關工作;指導市管醫療衛生機構貫徹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
負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議;全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醫改各項任務;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六)衛生應急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擬訂衛生應急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協調對重大災害、恐怖襲擊、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實施緊急醫學救援,負責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
負責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擴大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組織實施對突發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預防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的報告管理。承辦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綜合監督處。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的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全市衛生執法稽查;負責消毒產品、醫療服務、采供血的監督;負責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監督管理。
(九)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
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好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交流;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十)基層衛生處。
負責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綜合管理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大病保險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負責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指導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工作,組織市級計劃生育醫學技術鑒定。
(十二)醫政醫管處。
負責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行風建設工作;指導醫院葯事管理工作;推動全市無償獻血工作;擬訂城市醫療支援農村醫療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醫療機構評審評價;開展國家、省、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醫療事故鑒定委託調查及處理工作等。
(十三)藥品器械處。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全市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等政策措施;組織落實以省為單位藥品、設備、耗材的集中採購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
(十四)中醫管理局。
負責制定本地區中醫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貫徹執行中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管理中醫事業及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科研等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制定的中醫機構建設、技術標準;組織中醫行業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考試、考核工作;負責中醫醫療廣告的審查;管理中醫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中醫行業的行風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負責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落實生育政策,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負責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擬訂計劃生育獎勵和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落實計劃生育各項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協調開展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老年衛生、家庭健康服務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建議。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負責擬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全員信息管理、監測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數據統計;指導各地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並督促落實。
(十八)科技教育處。
負責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和科研基地建設;指導衛生計生科學普及工作;負責與人體健康相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負責可感染人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轉運證審批;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指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計生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九)宣傳處。
負責擬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計生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二十)保健處。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幹部保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負責市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二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制定全市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規範和標準;指導各區、縣(市)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市本級衛生、計生項目審批工作;制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醫患關係調解處。
負責受理涉及衛生計生系統在工作過程中人民群眾的信訪事項,完成交辦、轉送、督辦工作;負責上級交辦、轉送、督辦的人民群眾信訪事項;負責組織協調委內相關處室和涉事單位綜合調處重要的信訪事項;負責匯總委內相關處室和涉事單位的信訪處理意見,形成衛生計生委處理意見,告知信訪人;負責向來訪人民群眾解釋衛生計生相關信訪政策;負責開展衛生計生重大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負責衛生計生系統信訪工作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負責綜合分析各種衛生計生系統不穩定信息,及時準確地向上級領導和部門反映重要情況;承擔瀋陽市委、市政府交給我委信訪大廳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十三)人事編製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管理、人事、工資、工傷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及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醫院文化建設、省、市政府績效考評、委屬單位綜合目標績效考評、統戰、工會及共青團工作。
紀檢組、監察處。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瀋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瀋陽市腦病研究所)
瀋陽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瀋陽醫學院沈洲醫院、瀋陽市心血管病研究所)
瀋陽市紅十字會醫院
瀋陽市第四人民醫院(瀋陽市眼病研究所、瀋陽市老年人保健所)
瀋陽市第五人民醫院(瀋陽市腫瘤研究所)
瀋陽市傳染病院(瀋陽市第六人民醫院)
瀋陽市中西醫結合醫院(瀋陽市第七人民醫院)
瀋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瀋陽醫學院奉天醫院、瀋陽市中心醫院、瀋陽市臨床檢驗中心、瀋陽市手外科研究所)
瀋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瀋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附屬職業病防治院、瀋陽市第九人民醫院)
瀋陽市胸科醫院(瀋陽市第十人民醫院)
瀋陽市骨科醫院
瀋陽市口腔醫院(瀋陽市口腔技術研究所、瀋陽市牙病預防保健所)
瀋陽市肛腸醫院
瀋陽市婦嬰醫院
瀋陽市兒童醫院
瀋陽市中醫院(瀋陽市中醫研究所)
瀋陽急救中心
瀋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瀋陽市預防醫學研究所、瀋陽市衛生監測檢驗中心)
瀋陽市衛生監督所
瀋陽市健康教育中心
瀋陽市婦女兒童保健中心
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瀋陽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瀋陽中心血站(遼寧血液中心)
瀋陽市獻血辦公室
瀋陽市醫學服務中心
瀋陽醫學院
瀋陽市安寧醫院
瀋陽市衛生局會計核算中心
瀋陽市衛生統計信息中心
瀋陽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
瀋陽市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
瀋陽市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站
瀋陽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算中心
主任:蘇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