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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
“釣魚執法”新聞人物
李禮,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和他的同伴憲宏偉乘飛機抵達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機場,他們還沒入海關,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2010年9月2日,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判決對兩名中國公民 憲宏偉和李禮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
在匈牙利機場遭逮捕
2008年底,中國公民憲宏偉從網上看到了英國航空航天公司(BAE)銷售的一款PROM晶元產品,這款晶元性能先進,是存儲器件替代品。
憲宏偉是從事計算機行業的,對晶元感興趣並不稀奇。於是,他通過郵件與BAE美國分公司的銷售經理Timothy Scott取得聯繫,詢問購買該晶元的可能性。
Timothy主動並鄭重推薦了美國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並強調HTI公司是BAE公司在憲宏偉所在地區(中國)的唯一經銷商,非常滿足該地區的採購需求。
2009年4月,憲宏偉開始與HTI公司負責人Malcolm Lee通過電子郵件和越洋電話進行聯繫。在聯繫中,Malcolm Lee多次明確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該類產品的國際銷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關產品涉及到美國出口許可證的問題,他可以找到合適的辦法滿足當事人的採購要求。憲宏偉曾明確提出通過物流公司正常進口報關,在北京交貨。但此建議被Malcolm Lee堅決否定。當問及原因時,他並沒有直接說明。
2009年10月,憲宏偉與Malcolm Lee在網上談成40片PROM晶元的採購意向,隨後通過電匯支付了第一筆預付款近2萬美元。
2010年3月,根據Malcolm Lee的建議,憲宏偉和他的同伴李禮與其在印尼雅加達會面。在這次會面中,Malcolm Lee告訴他們可以考慮在紐西蘭等地設立分公司出口產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動提出在匈牙利交貨,稱匈牙利是其亞洲交易的基地。他還要求必須與憲宏偉親自會面,很強硬地表示他只見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見,如果憲宏偉不去匈牙利,他就斷絕合作。同時,Malcolm以第一筆預付款相要挾,催促威脅憲宏偉匯出第二筆預付款。因擔心預付款被侵吞,憲宏偉隨後支付了第二筆預付款,並答應了Malcolm Lee的要求。
兩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即2010年9月2日,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開庭審理美國的臨時逮捕和引渡請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國大使館、斷然拒絕當事人與中國使館聯繫要求的情況下,在兩名中國人沒有時間聘請律師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師的情況下,庭審開始了。
首先,主審法官解釋了國際通緝令。通緝令稱,PROM晶元是由一家美國製造商生產的抗輻射可編程的只讀存儲晶元,可用于軍用以及高輻射環境的宇航系統,例如外太空。這一產品列在美國國防物品清單及武器限制出國清單和ITAR(國際武器交易規章)中。憲宏偉和李禮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們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國的卧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國法院已針對憲宏偉和李禮發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國司法部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為引渡目的對上述兩名中國公民實行臨時逮捕的請求,理由就是:他們蓄意繞過美國出口管制法律,企圖在沒有獲得任何出口許可的前提下購買受控微處理晶元,違反了美國的《武器出口控制法案》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而憲宏偉和李禮開始並不知道這種產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單中,雖然後來卧底特工告訴他們需要出口許可證,但也一直保證可以幫助他們解決這個問題。憲宏偉和李禮就這樣中了圈套。
一個小時的庭審
在庭審中,法官還告知了兩被告有兩種引渡類型。
一種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這種情況下流程會簡化,對被告人的關押時間也會縮短。另一種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們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許的前提下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在沒有得到任何法律幫助的情況下,憲宏偉同意了引渡。李禮開始要求引渡回中國,但法官告訴他,法庭只能將他引渡到美國,中國法律不起作用。李禮又請求聯絡中國大使館,稱不了解使館的意見前不能作出決定,主審法官稱裁決后可以聯繫中國大使館,並告知被告人沒有觸犯匈牙利法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來自美國。李禮不再堅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辯護律師稱,沒有發現任何滿足阻止引渡的條件,根據兩被告人的描述,建議採取簡易引渡程序。而法庭指派的翻譯沒有解釋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內容,僅促使憲宏偉、李禮簽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語文件。
就這樣,2010年9月2日,法庭判決對兩被告人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
2010年9月6日,兩名被告人委託了新的辯護律師並提出上訴,但法庭認為,之前法庭委派律師已經放棄了可能的法律糾嘗手段,因此根據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託律師已經不具備上訴條件,駁回上訴請求。包括翻譯的時間,庭審只進行了一個小時。
此類事件已發生多起,曾有國內商人也是在網上看到一產品,跟美國生產公司聯繫后,對方告訴他可以參加展銷會購買,在對方全程提供接待后,買到產品的中國商人去機場的路上被告知,沒有許可證,產品不能帶走。後來,這名商人才知道接待人員全部是FBI特工,這名中國商人的官司打了兩年多,最後通過訴辯交易,在認罪的前提下才得以回國。
專家稱構成對公民個人權利和國家司法主權雙重侵犯
目前看來,憲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在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看來,正是美國和匈牙利對司法正當程序的嚴重違反,使得兩名中國公民處於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據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在簡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將喪失在一般引渡情況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則”的保護。也就是說,一旦實施簡易引渡,美國有權在未徵得匈牙利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請求的任何其他行為進行刑事追訴、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將其移交給第三國。
由於簡易引渡將使被引渡人喪失“特定性原則”的保護,匈牙利法律明確規定:在啟動簡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須向被請求引渡人告知並警示上述法律後果和風險。而布達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沒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序。
第二,依照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1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應當與憲宏偉和李禮分別製作和簽署關於同意引渡的“單獨筆錄”。法庭同樣沒有製作這份“單獨筆錄”。
第三,根據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如果犯罪是在請求國領域以外實施的,當被請求國法律對在類似情況下實施於其領域外的犯罪也規定處罰時,應當準許引渡。如果被請求國法律未做規定,被請求國政府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其裁量允許引渡。”
兩名中國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在美國以外實施的,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規定對此類域外行為也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規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受追究的只有三種情況:危害國家罪、反人類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為地國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憲宏偉和李禮的行為按照中國和印尼的法律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時,才有可能構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對此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黃風教授認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就匆忙宣布該行為符合引渡條件,是沒有充分根據的,也是非常輕率的。
仔細分析整個事情的經過後,黃風告訴記者:“兩名中國人的行為只是美國法律單方面規定的犯罪,在中國境內並不違法。美國誘捕中國公民是對個人權利和國家司法主權的雙重侵犯。”
據悉,按照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美國警方只能在其境內採用秘密偵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進行秘密偵查或者“控制交付”,則只能針對國際犯罪,且必須經過外國政府的同意。美國特工擅自將自己的刑事偵查活動延伸到中國和印尼境內,已構成對這兩個國家司法主權的侵犯。
“一般人很難知曉某項民用技術或產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國禁止出口的軍用品清單。美國特工設圈套誘捕中國公民的做法,不僅讓中國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讓全世界與美國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黃風說。
而此次誘捕地為何選擇匈牙利業內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寬鬆的,引渡條件也是最簡單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誘捕行為是精心計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