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審計局

丹東市審計局

丹東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內設13個處室和一個直屬機構,機關總編製65人。依照《審計法》及實施條例,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重點加強財政資金、政府投資項目、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重點民生項目和資金、國有企業、國外貸援款項目等領域的審計監督,以及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充分發揮了公共財政“衛士”作用。同時,審計結果既為市委、市政府和各級領導決策提供了全面、及時、準確的信息參考,又為各部門工作提供了借鑒和指導,為推進我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有效地發揮了審計“免疫系統”功能。

現任領導


局長:馬文艷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署、省審計廳組織的審計項目。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相關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負責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市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縣(市)區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市政府管理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7.市直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根據審計署和省廳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
9.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等與國家、省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省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協調、督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審計結果公告、信息宣傳、綜合調研、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負責年度審計工作總結;負責編撰審計年鑒、大事記、審計志等工作;負責管理與維護市審計局網站;負責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預決算、政府採購、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二)計劃與督察處
負責審計政策、規劃及相關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負責擬訂審計工作規劃、計劃等規範性文件;負責統計等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各處(室)、中心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負責督察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實績考核等工作,督察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法制處。
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相關政策,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審計項目的複核和跟蹤檢查工作,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並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指導各縣(市)區審計機關法制等工作。
(四)財政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級決算草案編製審查和市財政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地稅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和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人民銀行國庫辦理本級預算資金的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政府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財政撥款有關的市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財政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教育、文化、體育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直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貿與金融審計處。
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依法通過適當方式對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負責市政府所屬企業、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畜牧、農墾、扶貧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與農業、林業、水務、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畜牧、農墾、扶貧等有關的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與社會保障基金、醫療衛生、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有關的市直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市政府投資有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負責對國有施工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經濟責任審計一處。
負責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劃實施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地方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以及縣(市)區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二處。
負責市委管理的市直工作部門等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計算機信息化建設處。
負責全市審計系統計算機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開發與維護應用審計軟體和管理軟體、OA系統維護以及辦公自動化等工作;運用計算機儲存、處理審計所需電子數據和必要的審計電子檔案;指導計算機審計工作;負責管理與維護計算機設備、電子數據的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登記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協助機關人事管理和機構編製工作;協助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職責: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檔案、考核、調動、工資、職稱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直屬機構:丹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是丹東市審計局的直屬機構。
職責:受審計局委託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對國家投資的重點項目資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