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
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協議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有關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係;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收養協議書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 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 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 理由)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所以收養人和送養人在簽訂該協議時一定要從以下方面多加註意:
一、明確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
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收養協議將無效,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應當從以下方面了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④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送養人的條件是:
①孤兒的監護人;
②社會福利機構;
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二、寫明收養協議具體內容
收養人和送養人需將雙方達成的收養人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加以明確,以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實踐中,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常常涉及到繼承、撫養問題糾紛。所以建議在收養協議中明確指出:
①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
②有互負撫養的義務,
③有互享繼承的權利,
④收養人對被收養人,有管教培育的責任。
綜上,收養孩子本身就是一個複雜冗長的過程,因此收養人和送養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除了從以上方面多加註意之外,還應當多加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建議儘可能在該協議中詳盡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教管培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