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少坤
原廣州市海珠區當農貿市場管理員
徠區少坤(1953年-)曾在廣州市海珠區當農貿市場管理員,2000年下崗,后住進了政府提供的保障房。
因監督公車私用聞名,被稱為“全國監督公車私用第一人”。其主要採取的監督方式是以“廣州區伯”的身份在新浪微博上曝光涉嫌公車私用的車輛,並向相關部門舉報。新浪微博方面對其賬號的認證信息為“廣州草根明星 廣州公車私用監督達人”。
2015年3月26日在長沙被當地警方以嫖娼名義抓獲並處行政拘留5天。4月2日凌晨,區少坤獲釋,他否認嫖娼,並表示將通過法律方式維權。
區伯
2012年10月區少坤接到了海珠區民政局的停保通知書:“經調查核實,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間,你在申領低保時,瞞報了家庭成員的收入,存在隱瞞實情騙取低保的行為,共計騙取低保金21252元。”民政局指出,區伯兒子區某明在2006年1月至2012年4月,部分時間有工作並有工資收入,但區伯在每年申請低保救助(或低保複核)時均稱其子失業,沒有收入,並提供失業證,存在隱瞞實情騙取低保的行為。
區伯戶籍所在的海珠區江南中街街道辦工作人員曾對媒體表示,2011年底低保救濟條件年審時,區伯的兒子已有工作,在一家酒樓做廚師,月薪2000元,街道辦也曾電話通知區伯辦理低保領取變更手續(扣除其子工資收入,減少發放),但他不同意。
2013年1月6日,海珠區民政局恢復了區伯及其母的低保金髮放。
公車私用
區少坤,2006-2012年的6年裡,他以一名普通市民身份,曝光了100多輛公車的私用現象。很多人為他叫好,也有人對他提出質疑,當然,在監督過程中,被監督者會威脅他,甚至“下手”。2012年7月5日,他帶著手機,通過拍照的方式在醫院停車場堵了兩個涉嫌公車私用的人。
2011年4月7日,區少坤在海珠區南園大街的菜市場買菜時,經過附近的公安局宿舍,發現一名警察“公車私用”接送孩子,於是感嘆“公車私用何時了”,隨後被對方辱罵,備受委屈的區伯向市紀委打電話舉報。由於沒有獲知該事件處理結果,他於三個月後的2011年7月7日來到公安局遞交書面投訴並送了個“大鴨梨”(寓意“壓力”)給警方,希望公安局能向他和媒體公布處理結果,並披露當事警察的姓名。
2011年11月11日。區少坤在珠江新城發現公車私用,隨即拍照,男子駕車逃離,他右腿受傷。區伯這次被打,前提是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拉開他人車門,對方隨即與區伯發生推攘,之後區伯報警,車主開車離開現場。
2011年4月2日,在廣州市銀河墓園發現一輛華南師範大學所屬車輛,隨即拍照,並在事情未明確的情況下指 責司機公車私用。受到對方司機反抗,此後區伯報警宣稱被石頭扔中和司機口水吐中。這起事件結果是華農服務中心公布該車為退休教師有償租用,此後司機親自和區伯道歉。區伯在未能提供被石頭、口水擊中的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先是接受司機道歉,繼而又在微博中公開宣布後悔接受道歉。如此反覆。
2011年4月11日深夜,在微博中用s60系統客戶端發布一張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照片,隨即再馬上用新浪微博手機版轉發並提及多名公眾人物,指責照片當時人公車私用。第二日,接受省司法廳辦公室黃主任解釋,此車已外借到下級單位,當時是進行辦公室搬遷。據了解,塞班s60系統並不兼容“新浪手機微博手機版”,因而區伯微博帳戶可能被盜用或由他人操作,但區伯並未解釋此事件。
軍車私用
2013年2月,區少坤把目光對準了廣州街頭的軍車。廣州老人區伯在街頭上看到軍人用軍車載女人,直接斥責。
2徠011年12月03日,區伯剛出小區門準備去海珠區前進路看望母親,慘遭暴力,胸口被打了三四拳 小腹踢了五六腳。
2012年04月02日,區伯在銀河園墓園監督公車私用第三次被打,男的圍毆、吐口水,女的咒罵。
2013年2月17日晚,區少坤在廣州半島遊艇會酒店外拍攝到一起疑似公車私用行為,事後廣州海關緝私局警員送來知名洋酒和5000元現金,希望停止曝光。廣州海關緝私局稱,對此事表示非常震驚,已第一時間派出調查組。昨日下午5時許,廣州海關緝私局再次聲明稱,已作出決定:暫停涉事警員執行職務,責成其配合接受調查。
質疑水價上調
區伯質疑水價上調方案
聲援南周事件
2013年1月7日,區伯到南方報業門口聲援南周事件。
2015年3月26日在長沙被當地警方以嫖娼名義抓獲並處行政拘留5天,執行期限從今日(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日。
廣州“區伯”因長期監督公車私用而成為民間“明星”人物,前段更因涉嫖娼被抓引起輿論關注。通報的典型案例顯示,2014年4月,區伯向廣州市政府申請公開《廣州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定為秘密的理由及依據。廣州市政府告知:相關文件由廣州市委辦公廳主辦並負責定密審批。區伯不服,起訴要求確認上述《告知》違法並責令公開相關信息。
案件經廣州中院一審判決,區伯不服提起上訴。廣東高院二審認為:區伯要求公開相關文件定為秘密的理由及依據,不是“政府信息”本身。廣州市政府作為設區的市一級機關,具有定密許可權,已定密政府信息依法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區伯訴訟請求。
廣東高院當日還通報一起“官告官”行政案件。解放軍某部隊在1965年與民航湛江站簽訂《舊機場看管協議書》,委託該站對湛江西廳機場代為看管、保護。後部隊發現該地塊已由湛江市政府於1997年向民航湛江站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14年底,部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述使用證違法。
案經湛江中院一審判決,部隊不服提起上訴。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湛江市政府未通知簽訂看管協議的相對方即部隊參與地籍調查或徵詢其意見就逕行發證,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依法應被確認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