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現金管理
企業持有可隨時用於支付的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是指企業持有可隨時用於支付的現金限額,存放在企業財會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包括人民幣現金和外幣現金。庫存現金與會計核算中“現金”科目所包括的內容一致。它是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對於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庫存現金也是企業資產中最容易流失的資產,加強庫存現金管理對於企業和國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
各單位經銀行核定了庫存現金限額后,必須嚴格將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額內,超出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送存銀行,如庫存現金不足限額的,可向銀行提取現金,不得在未經開戶銀行准許的情況下坐支現金。
2.嚴禁私設“小金庫”和用“白條”抵庫
(1)“小金庫”,是指不在本單位財會部門列支列收,私自在單位庫存之外保存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私設“小金庫”是侵佔、截留、隱瞞國家和單位收入的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會搞亂各單位正常的現金收支業務,更嚴重的是,“小金庫”還為各種違法亂紀活動提供了溫床,危害極大。因此,國務院歷來強調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2)“白條”抵庫,是指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審批手續的字條或單據,頂抵庫存現金的做法。“白條”抵庫,使實際庫存現金減少,造成正常業務開支所需的現金不足,各種現金收付業務得不到及時的賬務處理,很容易導致財務管理出現混亂;“白條”未經合法手續審批,隨意支取現金會產生挪用、揮霍和貪污公款等,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白條”一旦丟失,無據可查,給單位或個人都會造成不該有的損失。
3.單位的庫存現金,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為防止有關人員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單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賬外小金庫,單位收入的現金,一律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一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4.加強安全防範,確保現金的安全和完整
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外,其餘的都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外,不得隨意存放,更不得攜款回家;單位的庫存現金不得與私人的現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將公款借給私人使用;為了確保安全,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或交存現金,均應採取相應的保安措施等。
庫存現金管理
1、隨意使用現金,現金交易頻繁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除發放工資、獎金、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支付個人勞動報酬和各種勞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現金外,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但目前情況是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結算極為隨意,一些企業,尤其是承包企業和鄉鎮企業及個體私營企業,攜帶巨款外出結算的現象十分普遍,金額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但很不安全,時常發生被偷盜、被搶劫案件。
某些專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為了多拉客戶,採取不正當的競爭,對企業承諾:倘來行(社)開戶,給予使用現金方便,並保證充足供應。對這些企業來說,用現金做生意比轉賬結算方便得多。因為有些商品和原材料緊俏,非現金不供貨,客觀上迫使該企業搞現金交易。企業需用現金做生意,銀行要拉企業成為客戶以爭業務,雙方之間互有需求,造成企業用現金購貨、收現銷貨的現象非常盛行和普遍。
2、企業坐支現金普遍
據調查,凡有現金收入的單位,均有坐支現象發生,特別是一些效益差的企業想盡辦法坐支現金以逃避銀行信貸債務,這種不正常的現象為現金體外循環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現金在銀行體外循環,使貨幣回籠受阻,貨幣投放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增加了宏觀調控困難,嚴重干擾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
3、白條抵庫嚴重
白條抵庫可謂家常便飯,這些白條多為領導臨時應酬,內部職工和推銷員等出差或辦其他事而借款。不僅借款時間長,而且有些款額高,筆數也很多。有些出納利用時間差將庫存現金挪作他用,而用白條抵充,有時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現金,從而給企業、國家造成損失。
4、無庫存現金限額
按規定,開戶銀行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起庫存現金限額,一年核一次,開戶單位如在幾家銀行同時開戶,應以一家開戶行核定的限額為準。可現在所謂限額核定名存實完。在多頭開戶情況下,企業不願主動執行規定,而銀行也不去過問,開戶單位多頭開戶,多頭提現,庫存現金遠遠超過限額,對於多出的部分從不主動,及時地交送銀行。企業內部也不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盤點。目前,開戶單位庫存現金超過限額的少則幾倍,多則幾十倍,甚至有的現金庫存多達幾十萬。
5、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儲蓄存款有“隨存隨取,款額不限,靈活方便”的優勢。因此,部分單位為保證不合理地支付現金,便將公款以個人名義私自存入儲蓄所,而銀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據調查,在儲蓄存款凈增加額中,有的企業公款私存佔1000萬元左右,高的達到3000萬元。保留賬外公款俗稱“小金庫”這個問題多年來一直難以解決。儘管國家一再強調不準搞“小金庫”,可現實中一天也沒有停搞過,且越演越烈,呈擴張態勢。現在每個企業,甚至企業內部的每個部門都有或大或小的“小金庫”,小則上千元,多則幾萬元,幾十萬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隱秘,影響之深,給治理帶來很大的困難。
6、開戶單位間公開拆借現金近兩年來,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日趨嚴重,加上一些中小企業得不到及時的貸款支持,引發了企業間高息拆藉資金行為,從而逃避了銀行現金管理監督,一些股份制企業,用募集股本得來的現金在集團內部或外協單位之間進行拆借,相互間訂個協議即成。利息自定,根本不用通過銀行。
7、大額支現放任化
銀行為了保住客戶則服從他的需要,不對大額提現進行審查和控制,而採取放任的辦法。一些信用卡銀行為了保住原用卡戶而為卡戶提現大開方便之門,使大量現金藉此渠道大量流入社會,利用信用卡提現程度一天天擴大,這與“減少現金使用,擴大轉賬結算”使用信用結算的宗旨背道而馳。
1、經濟成份多元化發展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集體,個體經濟迅速發展。全國私營、鄉鎮企業總產值占社會總產值三分之一,它的發展客觀上增加了對現金的需用量。私營、鄉鎮企業的基地在農村,其原材料、半成品等來自農戶,而這些商品的購進絕大部分是現金交易。同時,許多規模較小的私營、鄉鎮企業沒有固定賬戶,客觀上促使大中型企業認購他們商品時也使用現金。八十年代中後期,各種合資合營合作企業也得到了迅速發展,伴隨著股份制及股份合作企業的出現和發展,客觀上也增加了對現金用量的需求。而多種形式的承包以及單位內部層層承包,單立賬戶,獨立核算、獨立現金收付,現金的需求更是大幅度地增加,各有關部門一味地強調和注重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寬鬆的外部環境,忽視必要的制約配套制度的執行,特別是現金管理完全被放鬆了。
2、環境因素
(1)、社會環境因素,企業間的商品交易中的現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緊俏商品,原材料等非現金不供貨,而以現金結算的價格比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便宜。(2)、金融環境因素。現階段我國銀行結算制度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資金結算在途時間過長,很不利於企業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這一令企業深感頭痛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就影響企業遵守國家現金管理政策。
3、思想認識偏差因素
錯誤的認識是導致漏洞產生的根源。目前,在我國現金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著兩種錯誤的認識:一種是認為現金管理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現時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其理由是市場經濟的建立使社會商品交易活動更加頻缺,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事業單位為加速資金周轉,提高效益,在結算種類上有權作出自己的選擇。如果繼續保留對其現金運用的嚴格約束則不利於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自主權的充分發揮,同時也不利於銀行本身的商業化進程。而且大多數新生的非國有企業對現金使用有著十分嚴重的偏好,“錢是我的,我有自由支配的權力”的認識根深蒂固,對銀行嚴格管理現金支付業務不理解;另一種是認為現金結算範圍擴大和現金投放量增加是經濟發展的突出表現與客觀需要,我們沒有必要大驚小怪等等。由於這些認識的偏差導致了銀行、企業對現金管理工作產生了鬆懈,忽視甚至排斥的思想,使不少機構原有現金管理制度隱入了癱瘓狀態,縱有保留也多半只是走過場做形式罷了。
4、監管因素
近年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宣傳和培訓主要針對的是金融機構,而針對企事業等開戶單位的宣傳培訓活動則很少開展。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現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沒有充分有效發揮職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對轄區內所發生的違規事例處理很不及時,即使最後得到了處理一般也只限於“下不為例”而已,達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為了爭存款,攬業務、拉客戶,不惜以放鬆現金管理為代價來“招凰引鳳”,另一方面,社會監管系統信息傳遞不靈,如企業實行效益工資后,社會勞動人事部門,一般僅與企收保持單線聯繫,很少再給有關銀行送報《工資基金冊》,企業單位的人數、工資基金總額及其浮動幅度等,銀行很難確切掌握。同時,部分集體單位本身己取消了《工資基金冊》,當企業用現金時,現金支票上註明“工資”用途的,銀行只有認可。
5、《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缺陷因素
現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時隔七年,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條例》本身著實存在不少缺陷,有待完善。①《條例》沒有將承包單位、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考慮在內,伴隨這些開戶單位迅速發展,數量眾多,現金結算有增無減。②現金使用範圍規定過於狹窄,與人民幣作為無限清償貨幣應用於一切債權債務的清算實際情況相矛盾。③結算起點1000元偏低,阻礙了正常的商品交易。④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在物價大幅度上漲情況下,通貨膨脹的今天已嚴重偏離實際,根本不夠周轉使用。《條例》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導致現金管理的各種問題伴隨經濟發展而越發突出。
1、完善法律法規,儘快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適當放寬現金使用範圍,如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利、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和必須使用現金的允許使用現金。
(2)調整增加結算起點金額,建立與通脹率掛鉤的現金結算起點的調整機制,實行彈性結算起點金額制,或實行固定結算起點金額制,如可將原結算起點1000元放寬到5000—10000元。
(3)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職能,對開戶銀行以放鬆現金管理為優惠條件吸引開戶單位,由當地人民銀行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所在單位行政領導責任。
(4)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單位用信用卡套取現金”這一內容,並在《實施細則》中同時增加相應的處罰內容。
2、加強企業現金管理
①加強對企業單位大額支現的櫃檯監管審查,建立大額提現支現的登記申報管理制度,堵住大額支現漏洞。考慮是否可採用適當收費徵稅的辦法來調節企業大額用現行為,對除工資、農副產品採購用現外,其他用現,按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用現手續費和用現稅金,使企業用現比轉賬付出更大的代價,迫使企業自動放棄使用現金,主動採取轉賬結算方式。
②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要堅持庫存限額一年核一次的原則,並以一家主要開戶行核定為準。
③把控制企業坐支、套取現金、大額支現擴大消費支出作為現金監督管理的重點。
④嚴格開戶管理,堅決糾正無證開戶隨意支現現象。⑤當前企業和有關部門應配合中央認真抓好“小金庫”清理工作,並以此為突破口,狠抓現金管理工作。
3、強化宣傳,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加強組織經濟工作者對市場經濟和金融經濟改革知識,特別是對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的學習,糾正思想認識上的偏差,用正確的理論來指導工作。
4、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環境
按照市場經濟和金融改革目標任務儘力統一政策,統一準則,逐步使各個金融單位走上同一起跑線;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這兩套法律,它們為治理金融無序競爭提供了法律保證,並重在執行;中央銀行的監管力量應以高起點的經濟處罰作為當前的主要手段,從而使不正當競爭者得不到經濟利益。疏通轉賬結算渠道,解決無故壓單壓票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現金使用,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結算業務,採用國際先進技術轉變結算方式,完善和擴大信用卡結算業務。
5、健全監督體系
即健全金融與社會兩套監督體系。一、應著重加強中央銀行對金融業的監督能力,同時建立金融同業間相互監督制度。重點是強化檢查和處罰,可採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處罰應高金額,能起到罰一警十的效果。二、對企業的社會監督考慮到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利益關係,其監督權應主要由財政、審計、監察、企業主管部門並聯合社會審計機構去從嚴執行,對企業違犯現金管理規定也應處以重罰。同時,在企業內部應從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對於違犯現金管理規定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三、統一管理,相互配合。由人民銀行統一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工商、稅務、財政、審計、監察、企業主管等部門配合管理,相互協調,做好現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