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關於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的政府規章
《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是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在1987年08月12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範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
工礦區徵稅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同等新舊程度的房產核定。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沒有基建計劃價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工程決算后,依照入賬的價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的不再退補。
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二)企業、事業單位自用的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
(三)經批准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閑置未用的房產;
(四)經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下列房產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中小型微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
(三)經民政部門批准由企業自辦的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房產的座落地點、建造時間、用途、間數、面積、原值、租金收入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免稅的房產,應當按前款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按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房產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贈送、繼承、出典房產的;
(三)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
(四)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