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位
行政職位
行政職位是指行政工作人員在國家行政組織中的法律地位、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所承擔的行政職務。行政領導者的職位是其實施領導的基礎。
行政職位以相對固定的職務和責任為構成要件,而不是以特定的人員的存在為構成要件。相應行政職位一經設立,無論是否有人擔任該職位,該職位仍然存在。所以西方學者認為職位的特性是職務與責任的結合,不能與現任人員混淆。但是在中國,有時將“職位”與“職務”通用,例如,“職務聘任制”、“職務等級工資制”中的“職務”就是職位的意思。職位是公務關係的前提和基礎,是公務員任用的先決條件。中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所謂職位分類,是根據公職系統內各職位的業務性質、內容及責任,對各職位進行準確定義,公正地加以評價,並按一定順序排列,以作為人事管理的依據。
職位分類起源於工商管理。首先引入公務職位分類的是美國芝加哥市(1908年),美國聯邦政府於1923年頒布了《職位分類法》,以職務分類管理政府公務職位,以後逐步推廣到加拿大、日本和世界各國,成為現代公共人事行政的一項基本方法。
(1)因“事”設職,以職位的業務性質以及工作量等因素作為分類的依據;
(2)按職擇人,根據職位的要求來選擇人員;
(3)專才專用,重視專家的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分類較細,標準複雜,推行需要較長時間。
職位分類的程序是:
(1)確定行政機關的職能、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
(2)通過職位調查,進行職位設置;
制定職位說明書,明確各職位的任務、職責、任職資格等條件。該說明書具有規範性的特點,為公務員的選拔錄用、考核晉陞、工資待遇等提供科學、詳細、明確的規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