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工作機構。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成立,1993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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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工作機構。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成立。
根據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屆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制定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任務是,經過深入調查和廣泛諮詢起草基本法。主任委員為姬鵬飛,副主任委員為胡繩,王漢斌,馬萬祺,何鴻燊,雷潔瓊(女)錢偉長,何厚鏵,薛壽生,李后,周鼎(后改為郭東坡)。秘書長魯平,副秘書長諸樺(女),胡厚誠(后改為宗光耀)。
起草委員中有22位熟悉澳門情況的澳門地區委員,也有包括一些參加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委員在內的26位。經過4年半左右的努力,起草委員會於1993年1月內地委員召開的第九次全體會議上正式通過澳門基本法(草案)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設計方案。1993年3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了立法程序,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正式頒布。
1993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宣布解散。此後澳門地區委員與原澳門基本法咨委會委員一起,於同年9月組建了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在後過渡期對基本法進行全面宣傳與推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