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消費
常見於服務娛樂行業的消費方式
“預付消費”也叫提前消費,是指顧客預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額度消費金額就可以類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務,有時還可以獲得商家承諾的額外優惠。
預付消費一方面為顧客提供了便利,省卻了每次交納現金的麻煩,而且它的消費價格也低於正常的消費,頗受顧客青睞。另一方面,商家可一次性預收顧客的金額,相當於有了一個固定的客源,所以預付消費在相關行業尤其在服務行業相當盛行。
遭遇商家捲款逃跑
“預付消費”目前在中國的商業活動中已成為熱點消費方式。採用會員制的多為服務娛樂性行業,大到商會、球會,小到美容健身、洗車、沐足、水站等。預付消費由於在商家提供服務前是經雙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費,商家的這種做法本身無可厚非。但一些商家圈完錢就關門跑人,則屬於欺詐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由於相關法律缺失,對於發卡單位的資質、發行規模等沒有具體的限制,使得經營者誠信缺失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約束,導致預付卡銷售處於無序狀態。同時,中國目前也沒有專門針對預付卡消費的法律法規,直接加大了消費者在預付卡消費中維權的難度,導致預付消費卡的“卡你沒商量”層出不窮:一是強制消費,讓消費者一套再套、越套越深,二是改變服務內容、提高使用門檻,限制預付卡使用或要求消費者多支付費用。三是辦卡易、退錢難;四是消費卡“短命夭折”屢見不鮮,導致消費者上門消費面對“人走樓空”的尷尬境地;五是霸王條款轉嫁了商家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如,恕不退、不換、遺失不補、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等。
商家通常以免費體驗和高額折扣優惠為誘餌吸引消費者,許多消費者在購買預付消費卡后,才發現服務不盡如人意。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帶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氣”: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或者故意減輕、逃避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后應承擔的責任。當一些消費者要求退卡時,商家卻聲明“一經售出,概不退款”。更有一些消費者跌入不法經營者設下的“藉機詐騙、攜款外逃”的陷阱。
商家發放預付消費卡的自主性較強,無需到監管部門登記備案。結果,預付卡的促銷方式和退貨制度等問題到底歸誰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來規定,而工商部門在監管資源配置和監管手段上都有不足,在強制監管措施上的缺失,導致在處理預付卡消費者申投訴時多採用調解的方法,與商家協調時較為被動。
預付消費陷阱漫畫
陷阱一:以極優惠的條件吸引消費者購買消費卡后,以營業場所變更、撤銷等為由攜款逃跑卷錢走人,坑你沒商量,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這種情況最多,也最難處理。
陷阱二:以免費贈送誘導消費者辦卡,在辦卡之前經營者將服務內容和服務承諾說得天花亂墜,一旦辦好卡,消費者得到的卻是另一種待遇。
陷阱三:以讓利的方式向消費者推銷辦卡,當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經營者趁機向消費者推銷一些質價不符的產品,巧立名目收取各種額外費用。
陷阱四:以甜言蜜語誘騙消費者購買消費卡,但消費者持卡消費的金額比現金付款方式還要高,消費者並沒有得到實惠。
陷阱五:以連鎖店的形式推銷消費卡,消費者在其不同分店持卡消費時卻另外加收費用。
陷阱六:以第一次感受價來吸引消費者購買消費卡,消費者在持卡消費后,價格與第一次感受價相差極大,或者得到的服務與第一次相比也有很大出入。
預付消費案件審理現場
商家的這些做法都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卻又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第一以商家欺詐的名義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第二以商家詐騙的名義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詐騙數額應達到立案條件;
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家進行查處。
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6日通過,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為有效規範預付式消費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石景山區政法委牽頭,多部門共同開發的“預付式消費信用監管和服務平台”,全力打造預付式消費監管服務模式。創建預付式消費安全體系,洗車消費者掃碼登錄預付監管小程序,一鍵退款、一鍵理賠、一鍵投訴,讓預付消費更安心。
預付消費
一、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會員制等約定消費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度好的商家;
二、要對長期或高額回報保持警惕,服務期限越長,回報數額越高的預付消費往往風險越大;
三、不要一次投入太多,避免承擔較大風險;
四、掌握預付約定消費的期限、價格、質量、管理等條款的文字憑證,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
五、一旦選擇了某一種預付約定服務,應按照預付約定條款及時消費,並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諮詢或投訴。
消費者選擇預付消費項目時一定要清楚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服務內容,不要相信商家的口頭承諾。一般商戶都會要求顧客簽訂合同以維護雙方利益,此時就應該看清楚合同的條款並要求商家將各具體服務內容及約定清楚具體列明。另外還要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消費額度,量入為出。一般商戶為了自身利益,都規定了預付費是不能退款的,所以切忌不顧實際,盲目消費。此外,必須選擇信譽好,有一定規模的持照經營商戶,付款時記得索要發票,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向工商部門舉報和投訴。
各式各樣的預付消費卡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趙皎黎指出:預付卡其實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擔保的一種變相融資行為。由於目前誠信體系尚不完善,無法讓不誠信的經營者為其失信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因此就造成了消費者成為風險的唯一承擔者。
高級律師陶武平認為:對預付卡現象的合法性要肯定。發售預付卡的自主經營行為,雖然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社會問題,但沒有直接的社會危害性。實際上,預付卡的風險不在於經濟問題,而在於對人們日常生活心態的破壞。當這種破壞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解決預付卡問題要充分考慮可操作性,也要兼顧企業的發展。建議在全國範圍內,通過行政法規,建立預付卡的登記備案制,由股東為企業發售預付卡所引發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顧駿認為:預付卡問題所揭示的,是消費者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一種不平等關係,事關市場秩序,屬於政府的職責範圍。但對預付卡的管理,政府不能大包大攬,而要將風險分解,分別通過不同途徑、由不同主體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