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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統
- 東亞地區歷史政治名詞
法統
法統
法統,指憲法和法律的傳統,是源自同一憲政基礎的一國法律的統一體系。
(1)(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tradition)∶憲法和法律的傳統。
(2)(legal foundation of the domination)∶統治權力的法律根據。
指憲法和法律的傳統,統治權力在法律上的根據。
“法統”的基本特徵是:歷史發展的縱向穩定性;社會生活的橫向普遍性;民族的相對獨立性;人類的內在一致性。
“法統”可以用法律思想、法律觀念、法律規範等形式表現出來。
“法統”與民族的價值觀密切相關,它是該民族價值觀在法律實踐領城的具體反映。
法統—→以法律和憲法性法律中的某項規定,為統治權力獲得來源的傳統性。
君權時期統治者主張,它的統治地位和由它控制的國家政權,依據神聖法律建立而不可動搖。
現、當代則演繹為,只有通過周期性、公開投票(大)選舉程序,獲得的國家權威,才符合法(律正)統。其中,“公權民授”理念,為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權力獲得唯一來源,違背這個理念獲得的國家公權,被視為非法,不符合法(律傳統、和法律正)統。
以此為標準,人類法律實踐活動可分為三種類型:
(1)宗教主義型的法律文化。其代表是古代印度、伊斯蘭和歐洲中世紀教會的法律文化。主要特徵是:政教合一,君主即教主,教徒即臣民,宗教教條即國家法律。如《摩奴法論》、《古蘭經》、《新舊約》成為法律的淵源。
(2)倫理主義型的法律文化。其代表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主要特徵是:道德倫理教條等同於國家法律,家族首長代行部分國家職能而具有半司法權,國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帶有家族的溫情色彩。法律充滿了倫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3)現實主義型的法律文化,即不帶有宗教、倫理色彩的以人們現實社會關係(政治和經濟的)為基礎的法律文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取代了宗教和倫理主義的等級不平等。
它又可以分為"個人本位"的法律文化和“集體本位”的法律文化。後者包括家族本位、國家本位、社會本位、階級本位等。
一個民族或國家的“法統”是在長期社會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它一經形成便具有相對獨立性並長久地保持下去,雖經社會重大變革也難以從根本上加以改變。“法統”決定著法律實踐活動的本質和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