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權

庇護權

庇護權或政治庇護(政治避難),是一種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認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權勢力的庇護,或許是教堂(中世紀時的聖所),或許是其它國家。是指一國公民因為政治原因請求另一國准予其進入該國居留,或已經進入該國請求准予在該國居留,經該國政府批准,因而享受受庇護的權利。屬於國內法。簡單的說,就是國家對於因受政治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繫,但比不引渡更廣,允許避難者在其境內定居。

介紹


庇護權
拼音:bì hù quán
解釋:國家對於因受政治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
政治庇護(或者政治避難),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國請求准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后請求准予在該國居留的行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避難一詞原指由於種族、宗教、參加特定社會團體、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國受到迫害或出現了遭受迫害的明顯的可能性而逃到國外,不指望本國政府給予保護,不願意回到本國而言。因上述理由均與政治聯繫在一起,所以便稱為政治避難。一個國家對於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准許其入境、居留並給予法律保護,國際法上稱之為“庇護”。一個國家給予某人以庇護,是以不將其引渡給另一國家為前提的。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各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條款。在國際法上,准許政治避難和拒絕引渡,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情。但是,這隻限於政治犯,而不能允許一般刑事罪犯避難。美國為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提供政治避難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如在所處國家及文化不能受到相應保護,將可能獲得美國的政治避難。

歷史


庇護權是西方的傳統,在中國兩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找不到政治庇護的影子。
庇護權
庇護權

中世紀庇護權

聖約翰比佛利聖所殘存的四顆石碑界其中之一許多古民族,包括埃及、希臘和希伯來人,承認宗教可在一定範圍保護罪犯(和被控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此觀念後來也被早期基督教教堂採用,並訂下各種規矩,規定那人為得到保護必須做的事和保護的程度。
在英格蘭,艾瑟柏特國王在西元600年制定了第一條將聖所制度化的法律,到了諾曼時代聖所有兩種:所有的教堂都有較低的那一種,但只有國王特許的教堂是較高的那種,至少有22所教堂有此聖所特許證,包括戰鬥修道院、比佛利(見右圖)、溫徹斯特大教堂、西敏寺和約克大教堂。
罪犯有時可能必須抵達教堂所在地才能得到保護,且可能必須搖特定的鐘,或握住特定的門環,或坐在特定的椅子上,一些這類物品至今還存在。其他地方可能只要抵達教堂或修道院附近地區即可,這些地區的範圍可能遠及1.5英里,且會有標示聖所範圍的石碑,這些石碑有些也存在至今。因此重犯和中世紀執法官員可能會競賽前往最近的聖所,並可能使執法變得困難。
聖所受習慣法管制,尋求庇護者須供認罪行,交出武器,並置於此教堂或修道院的主事的監管下,然後他有40天的時間從兩個選項中選擇:向世俗官方自首並接受審判,或是懺悔罪行然後由最短途徑放逐國外並永不回來,若非得到國王許可,私自回來可能會被依法處決和/或逐出教會。
若嫌犯決定告解罪行和放棄國籍,這會在公眾儀式完成,通常是在教堂大門前,他會將世俗物品交給教堂,土地交給王座,然後驗屍官會替他選擇一個離開英格蘭的港口(雖然有時候可以自己選擇),流亡者會光著腳和不帶帽出發,並隨身攜帶一個木頭十字杖,像征他受到教堂的保護。理論上他會順著幹道前往目標港口並搭上第一艘離開英格蘭的船,不過實際上流亡者可能在離開一段安全距離后,就拋掉十字杖,另外開始一段新的人生。不過受害者的親人和朋友想必也知道這種手法,並且會用一切手段阻止這種事發生,又或著流亡者真的永遠不會到達目標港口,而是成為義警用流亡者離幹道太遠意圖逃亡為借口下的一個受害者。
了解面臨的殘酷選項,一些流亡者會兩項都拒絕,而選擇在40天到達前就逃離庇護所,另一些則是什麼都不選不做,教堂會剝奪流亡者的食物和水直到做出選擇為止。
在玫瑰戰爭期間,約克派和蘭開斯特派在戰場上互有勝負,某派的支持者可能會發現自己被敵對派系包圍而無法回歸本派,這時候他們會沖向最近的教堂聖所,在那待到可以安全離開為止,一個重要例子是伊麗莎白·伍德維爾皇后,愛德華四世的配偶。
庇護規則後來被亨利八世改成只有少數幾種罪行得以請求庇護,中世紀庇護制度最後終於在1623年被詹姆斯一世完全廢除。

現代政治庇護

聯合國1951年制定的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協定為各國政治庇護立法提供指標,在這些協定內,難民指的是處在所屬國籍(若無國籍則是習居地)國家外,且若回國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和特定社會團體會員,簽署這些協定的會員國有義務不送還或“遣返”難民至他們會面臨迫害的地方。從1990年代開始,性別迫害也被一些國家接受是合法的庇護種類,申請者若能證明她的國家不能或不願為她提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