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

國內法

國內法,“國際法”的對稱。是指從法的創製和適用主體的角度對法所作的分類。指由特定的國家創製的並適用於本國主權所及範圍內的法律。構成國內法的主體一般是個人或組織,國家在特定法律關係中可以成為主體。所規定的是以一國內部各種社會關係,並在本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有效,如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範疇


國內法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等。國內法的主體一般是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國家只能在特定法律關係中成為主體。

與國際法比較


按照法的創製與適用主體不同,法可以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它們的區別:
第一,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法人或作為法人的國家機構,國際法的調整主體為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體不同:國內法的制定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制定主體是國際法主體即國家本身。
第三,表現形式不同:國內法通常為制定法和判例法,國際法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家學說等。
第四,執行主體不同:國內法有國內執法、司法機構強制執行,而國際法一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