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貼

找貼

找貼的具備條件


找貼的實現需具備兩個條件:
(1)找貼必須在典當存續期限內發生。在典當之前的買賣或典當期限屆滿(絕當)后的買賣,不構成找貼買賣行為。
(2)找貼必須是現實的具體的買賣行為。有的出典人與典當行在合同中約定:將來出典人出讓典物所有權給典當行,由典當行支付差額價金,這隻能是預約找貼。
找貼行為雖然在典當存續期間內發生,但找貼行為一旦成立,原典當關係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