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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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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貼的具備條件
找貼的具備條件
找貼的實現需具備兩個條件:
(1)找貼必須在
典當
存續期限
內發生。在典當之前的買賣或典當期限屆滿(
絕當
)后的買賣,不構成找貼買賣行為。
(2)找貼必須是現實的具體的買賣行為。有的出典人與典當行在合同中約定:將來出典人出讓典物所有權給典當行,由典當行支付差額價金,這隻能是預約找貼。
找貼行為雖然在典當
存續期間
內發生,但找貼行為一旦成立,原典當關係因混同而消滅。
基本信息
時期
典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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