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分亦稱抽解。唐代及以後封建政府對國內外商賈徵收的實物商稅。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戶部侍郎趙贊奏請於諸道津要都令之處,設置官吏,查閱來往商人的財貨,計錢每貫稅20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等商貨抽收1/10。
宋代對外來商品先由
市舶司徵稅,稱為
抽解,稅率通常在1/10左右,有時高達十分之三四。對國內販運的
竹木、磚瓦、
柴炭等抽十分之一。
元承宋制,對外國粗貨,抽十五分之一,細貨抽十分之一,也抽土貨稅。
至元二十年(1283年)定“抽分法”,按值收稅。
明設抽分廠,徵收竹木、柴薪稅。
正德年間,對外國貨物抽稅十分之二。
清代對竹、木等商貨和外國貨物,都改徵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