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

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污染破壞或損害環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民事責任,是特殊侵權責任的一種,其構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已有重要發展和變化,主要表現為:在行為人主觀方面,不以過錯為原則,而實行無過錯責任;在行為方面,不以違法性為必要前提,而更加註重損害事實的客觀性,有些合法行為(如排放污染物沒有超過標準但造成損害)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在因果關係的認定和舉證責任的承擔方面,放鬆了傳統法律規定的要求,在國外和我國地方性環境立法中已經開始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和舉證責任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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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環境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危害、消除危險和危害後果、恢復環境原狀、賠償損失等多種形式,適用最多的是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環境民事責任,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環保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也有權處理部分環境民事糾紛,對責任人適用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