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租減息
減租減息
為建立和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抗日民主政權規定:在未實行土改的地區,允許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則上須按照戰前的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認戰前的借貸關係,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過一分半,如債務人付息已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如付息已超過原本兩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貸關係視為消滅。中國共產黨曾實行的減輕農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貸剝削而不改變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土地政策。
1926年7月,中國共產黨的四屆三次擴大會議對廣東的農民運動決議中,提出減租25%(即“二五減租”),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二分。同年9月,在中國共產黨的推動下,中國國民黨聯席會議作出了“減輕佃農田租25%”,“禁止重利盤剝,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過20%”的規定,減租減息遂成為國民黨和共產黨兩黨的一致主張。當時對發動農民反對土豪劣紳,打倒軍閥,推動北伐戰爭,起過重要作用。
1927年8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召開緊急會議(即“八七會議”),確定了土地革命的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從此進入了沒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和少地農民的土地革命新時期。在此時期中,中國共產黨在國民黨統治區,仍以減租減息和抗租抗息作為發動農民起來進行土地革命的策略手段。
1937年2月,中國共產黨為了促成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建立,在《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提出“在全國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主張,並在陝甘寧蘇區停止了沒收地主土地的運動。1937年8月 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洛川會議通過《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決定以減租減息作為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基本政策。
1939年冬和1940年春,華北各根據地興起了減租減息的群眾運動,在晉察冀邊區普遍實行了二五減租,最高地租額不得超過土地正產物的37.5%,農民戰前所欠的舊債,按年利一分,一本一利清理,利息超過原本停利還本,超過2倍本利停付;同時廣泛開展了回贖抵押地和典地的運動。
1942年1月28日,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在詳細研究了各抗日根據地減租減息經驗的基礎上,通過了《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制定了抗日時期土地政策的三項基本原則。除了重申“減輕地主的封建剝削,實行減租減息,藉以改善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抗日與生產的積極性”和“減租減息之後又須實行交租交息,藉以聯合地主一致抗日”兩項基本原則之外,進一步提出了“獎勵富農發展生產和聯合富農”的原則。決定指出:“承認富農的生產方式帶有資本主義性質,富農是農村中的資產階級,是抗日與生產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力量。富農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黨的政策不是削弱富農階級與富農生產,而是在適當的改善工人生活條件之下,同時獎勵富農生產與聯合富農。但富農也有一部分封建性質的剝削,對富農的租息也須照減”。以上三項基本原則闡述了減租減息政策的三個有機組成部分,即減租減息、交租交息和獎勵富農發展生產。決定的附件規定了減租減息的具體政策和辦法:①減租:不論任何租地、任何租佃形式均照抗戰前租額減低25%,在游擊區及敵占點線附近,可少於二五減租,只減二成,一成五或一成。多年欠租應予免交。保障佃戶的佃權。②減息:只對於抗戰前成立的借貸關係,以一分半為計息標準,如付息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超過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戰後的借貸息額,應依據當地社會經濟關係聽任民間自行處理。1945年3月抗日戰爭勝利至1946年5月全面內戰爆發以前,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繼續實行減租減息政策。
1945年11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發出關於《減租和生產是保衛解放區的兩件大事》的指示后,1945年冬和 1946年春,華北、山東及陝甘寧邊區的解放區和東北解放區,普遍開展了反奸清算和減租減息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