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指依照法律規定,通過選舉或有權機關的任命,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中擔任行政職務的人員。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可以依照憲法、法律和各種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國家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其職權,可以採用各種行政手段,實施各種行政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可分3類:
①通過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決定而任職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及國務院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等都是。他們是中國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他們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任期與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每屆的任期相同。
②依法由有權機關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任免的國務院各部部長;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本級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廳(局)長、主任、處(科)長等;國務院任免的各部副部長,直屬機構的局長、行長,國家重要廠礦企業的廠長、礦長、經理,高等學校校長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廳(局)長,直屬處(科)長,地方重要國營企業的廠長、礦長等;縣(自治縣)任免的局長,中學校長,縣醫院院長等。
③一般行政工作人員,即除前兩項擔任各級行政部門領導職務以外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各級行政機關的科員、辦事員、資料員、收發員等。
在中國,貫徹“德才兼備”的原則,既重視政治品質,又重視業務能力,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又同時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作為選拔標準。
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變更的方式主要有:
①辭職。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有權機關批准而辭去現任職務。
②免職。通過法定程序免去現任職務。
③調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過一定機關的批准,調任另一職務。
職務消滅的情況主要有:
①退休或離休。因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而離開原任職務。退休、離休人員依法享有政治上和生活上的照顧。這方面的行政法規有:國務院頒發的1956年1月1日起實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1980年9月29日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等。
②退職。不具備退休、離休條件,但經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按國務院1955年12月19日頒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退職。
③喪失國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退出中國國籍時,其原任職務即自然消滅。
④罷免。
⑤撤職。
⑥開除。
⑦死亡。
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時,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代表,其合法行為具有強制力。他們的權力和所擔任的職務性質、責任大小相稱。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權責,除在憲法條文中有原則規定以外,散見於各種形式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他們的越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既具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根據憲法、法律和各種行政法規的規定,其義務主要有:
①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鑽研本職業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②模範地遵紀守法,正確執行各項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切實完成國家委託的各項行政事務;
③愛護和保衛國家財產,貫徹勤儉建國方針;
④嚴守國家機密和職務上的機密;
⑤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接受群眾監督;
⑥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在中國,國家人事部門先後制定和頒發了一系列培養、使用和考核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規。
建立了各種類型的幹部學校,輪訓、培訓在職幹部。
注意貫徹學用一致、專才專用的原則,克服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傾向。
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從考德、考能、考勤、考績4個方面進行考核,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察和定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力求做到賞罰分明,有升有降,充分發揮行政工作人員的聰明才智。
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是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制定的。1956年對全國工資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對行政工作人員,按其職務、工作性質、工作條件等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此後,為了縮小高低工資之間的差距,密切領導幹部與被領導幹部之間的關係,曾先後4次降低部分領導人員的工資。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歷史時期后,國家根據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在幾年之中又在一定範圍內連續幾次調整和增加了幹部的工資。
1982年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歷來十分重視這項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建立了一整套幹部福利制度。如:
①公費醫療制度。
②福利補助制度。在工作人員本人或家屬經濟遭遇困難時,可以根據1954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握使用辦法的通知》等,申請福利補助;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可以依照國務院1981年4月6日頒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等,享受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女性工作人員生產時,可以依照國務院1955年4月26日頒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等,享受產假的待遇;如工作人員遠離家鄉參加工作或同家屬分居兩地的,可以依照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等,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③撫恤制度。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其遺屬可以依照1955年3月9日國務院批准的《1955年幾項優撫標準》和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等領取撫恤金;依靠死者供養的無勞動能力的遺屬可以領取困難補助。
國務院在1957年10月26日頒布《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獎懲的目的、條件、種類及其適用程序等,都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獎勵分為6種,即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和通令嘉獎。這6種獎勵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幾種同時並用。紀律處分分為8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