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義務
后合同義務
按照合同法學的一般理論,作為合同制度的中心內容,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前後相續、辯證統一的完整過程,它應當由三個階段構成,該過程不僅包括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階段、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階段,同時必須包括義務執行的善後階段。合同法理論上一般將當事人在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階段和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階段所承擔的義務分別稱之為“先合同義務”和“合同義務”,而將當事人在義務執行的善後階段所承擔的義務稱之為“后合同義務”。
后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我國《合同法》在全面借鑒國內外優秀法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踐,對合同義務進行擴張,將后合同義務作為合同履行的義務群之一,從而成為我國合同立法上的一個重大突破。然而,由於后合同義務在我國原合同法律以及《民法通則》中均未加以提及,民法學界對其理論研究較為不足,審判實踐中對如何理解后合同義務理論並正確地加以運用也認識不一,基於此,本文試結合一起典型案例對后合同義務理論作一淺要研究。
1、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義務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都不會產生后合同義務。當然,這裡的終止是指合同的相對終止,是由於合同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如果后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關係徹底消滅,合同就是絕對終止了。
2、后合同義務不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后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一種強行性義務。
3、后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務,就是違反后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產生的義務
要對后合同義務的概念及其性質做科學完整的界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1、后合同義務的發生和存在範圍在於合同消滅之後,在時間界點上,“合同消滅”是合同義務解除與后合同義務開始的臨界點。
2、后合同義務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即后合同義務是在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義務,為特定義務主體。
3、后合同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合同履行中義務的擴張。作為大陸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條貫穿始終,總攬全局,無處不在的基本原則,其適用範圍擴張於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誠實信用原則實際上設置了一個義務群,它要求交易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的準備階段、執行階段、善後階段等全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要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規範,后合同義務正是這個義務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義務是法定合同義務。合同義務可分為約定合同義務與法定合同義務,對於后合同義務而言,它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在合同履行結束后當事人依法不得不繼續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由合同雙方自我約定的義務,即非約定合同義務,因此,后合同義務歸屬於法定合同義務,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5、后合同義務為合同附隨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是指給付義務以外的,隨債的關係發展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其大致分為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說明義務、保密義務、忠實義務及不作為義務等。合同附隨義務按時間點劃分可分為先合同義務(生效前)、后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后)和合同中義務(即生效后至履行完畢期間)。后合同義務即為合同生效前之附隨義務。
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產生的義務
通過以上研究可以得出: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消滅后,締約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的合同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后合同義務進行了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三種后合同義務內容,但是后合同義務的完整內容不僅僅以這三種為限。通常,后合同義務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后合同義務的應當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相應的后合同義務也不會相同。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例如: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等。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幫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合同終止后的善後事宜。例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后,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後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后,銷售者還負有售後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保密義務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於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再次,除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特定事項,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勞動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技術開發合同終止后,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秘密等。
后合同責任即違背後合同義務所引起的責任,是指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不履行后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強制協助等民事法律後果。
后合同責任的成立要件應當包括:1、合同履行已經終止。2、一方當事人沒有依法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后合同義務。3、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4、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係。5、違反后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違反后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是否主觀上存在過錯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其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合同法》雖規定了后合同義務,但對違反后合同義務的民事法律後果,卻未做出具體的規定。按照學術界通說的觀點,違反后合同義務仍然應當按照違約責任處理。
對於后合同責任的承擔方式,大體應有強制協助、繼續履行、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四種,在審判實踐中其承擔方式的具體適用應根據受損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中,賠償損失應當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
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后產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