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Hong Kong)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香港終審法院目前位於原香港立法會大樓(原最高法院舊址)。立法會遷往新政府總部后,終審法院原址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亦將移交其他部門或聖公會使用。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之後,為體現一國兩制,根據《香港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時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
2021年1月1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祝賀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履新,並承諾繼續支持司法機構。
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終解釋權。基於香港終審法院對劉港榕案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釋,但沒有最終解釋權。因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款。由於香港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可推翻香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
這令香港法律界經常擔憂香港的司法獨立能否保持,稱這個安排為“懸在頭上的劍”。這些爭議在1999年的香港居留權爭議中至為明顯。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2條《法官的專業資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
香港終審法院
※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現職或已退休的上訴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3、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屬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不設限的法院的現職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
※從未在香港擔任過高等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首席法官
馬道立首席法官(The Hon Chief Justice Geoffrey MA)
常任法官
包致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BOKHARY)
陳兆愷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CHAN)
李義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
非常任法官
黎守律先生,GBS(Mr Gerald Paul NAZARETH, GBS)
馬天敏先生,GBS(Mr John Barry MORTIMER, GBS)
烈顯倫先生,大紫荊勛賢(The Hon Henry Denis LITTON, GBM)
鄧楨(鄧國楨)法官,SBS(The Hon Mr Justice TANG, SBS)
司徒敬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TOCK)
夏正民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
梅師賢爵士(The Hon Sir Anthony MASON)
賀輔明勛爵(The Rt Hon the Lord HOFFMANN)
布仁立爵士(The Hon Sir Gerard BRENNAN)
苗禮治勛爵(The Rt Hon the Lord MILLETT)
伍爾夫勛爵(The Rt Hon the Lord WOOLF of Barnes)
施廣智勛爵(The Rt Hon the Lord SCOTT of Foscote)
馬曉義先生(Mr Michael McHUGH)
高禮哲爵士(The Rt Hon Sir Thomas Munro GAULT)
紀立信先生(Mr Murray GLEESON)
華學佳勛爵(The Rt Hon the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廖柏嘉勛爵(The Rt Hon the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獲編配官邸,官邸位於香港島歌賦山道18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坐駕的專用車牌是CJ,是英語Chief Justice的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