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整合原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組建成立的。廣東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划給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 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五)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製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與宣傳處合署)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制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
(五)財務處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製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廣東省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直和中央駐穗企事業單位及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
(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製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繼續教育處(與職業能力建設處合署)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一)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及相關政策並實施指導;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承擔技工學校(廣州、深圳除外)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製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評委設置、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和廣東省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遴選工作;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廣東省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省直和中央駐穗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十四)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五)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指定的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省屬和中央駐粵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處
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七)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十八)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
(十九)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和失業保險調劑金分配計劃;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二十)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承擔省直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省直和中央駐穗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二十一)工傷保險處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分配計劃;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擬訂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再次鑒定和省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處(與交流合作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編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二十五)公務員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省直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具體承擔省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二十六)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機構設置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直接經辦省直、中央駐粵行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三)在廳的統一組織下,承擔全省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省直、中央駐粵行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帳戶的信息資料。
(四)在廳的統一組織下,匯總編製全省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
(五)受廳委託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存儲、劃撥社會保險基金。
(六)按照上級統一規定,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準、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範以及內部自律工作。
(七)在廳的統一組織下,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劃。
(八)在廳的統一管理下,開展和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涉外技術合作、技術交流和專業培訓。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內設8個部(室):
(一)辦公室(黨辦)
承辦本局日常工作;草擬綜合性文件;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保衛、接待、後勤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人事、黨群和工、青、婦等工作。
(二)綜合調研部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經辦事業管理的統籌協調;負責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開展社會保險經辦事務的綜合性調研,提出社會保險經辦事業發展的總體性意見;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劃和重點;負責信訪和諮詢工作。
(三)計劃財務部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存的核算管理;編製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收繳、調劑計劃和會計報表;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存儲、劃撥社會保險基金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處理銀行票據業務;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負責本局財務管理。
(四)保險關係部
負責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社會保險登記和年審工作;按規定調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銜接稅務徵收和基金到帳業務;負責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檔案資料以及各項社會保險徵收台帳。
(五)待遇核發部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認定和待遇審核;建立和管理領取待遇人員的資料以及各項社會保險支付台帳;核發有關憑證,定期調整待遇水平。
(六)信息技術部
負責開發社會保險網路系統,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計算機運行業務;負責本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理,維護計算機硬體和軟體。
(七)醫療保險部
負責省屬和中央駐穗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監督和信息管理工作,審核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費用結算並參與監督管理。負責省屬、中央駐穗單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醫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險管理,負責省屬、中央駐穗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和高等院校學生、省屬職工家屬的醫療保險管理。經辦省屬、中央駐穗單位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業務。
(八)稽核部
負責制定全省稽核工作規範和業務規劃;指導全省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貫徹實施《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稽核省屬和中央駐穗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檢查監督審核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和領取情況;負責投訴舉報的管理和處理工作;負責對省局內部業務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報批后組織實施及跟蹤監督。
主要任務:保存和管理流動人員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畢業生、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受委託代理流動人員人事關係,辦理出國政審等業務;組織建立人事人才服務公益網,統計發布人才服務信息;組織全省性大型人才交流大會和省外人才引進招聘以及專題公益性招聘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推薦、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務;為非公有制單位提供人才引進、人才管理服務及人事管理諮詢,為非公有制單位接收畢業生就業和引進人才代辦相關手續;培育專業性人才市場和網上人才市場,規範全省人才市場;負責組織外商投資企業中方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及流動人員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為海外專家、華僑、留學人員等各類人才到廣東工作、講學、交流、創業提供服務;負責流動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集體戶口和流動黨員的管理。
廣東省人事考試局
主要任務: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全省各類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外語考試、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考試、軍轉幹部安置考試、與人事人才工作相關的各類考試考務和評價工作;承辦機關、企事業單位公選(推)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和各類人才選拔考試、評價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培訓;開展人事考試技術研究,組織人才素質和人才評價技術專業訓練;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評人事考試工作;負責全省人事考試從業人員隊伍的業務培訓與建設。
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具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建設,提供職業資格鑒定考務服務;編製地方職業技能鑒定標準,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研究和諮詢服務;受委託發放職業資格證書;負責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工作。
廣東省就業服務管理局
主要任務: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具體實施就業、再就業援助工作;負責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流動就業的具體工作;負責省內外勞務協作、勞務扶貧、勞務交流的日常工作;負責外國人、台港澳人員在粵就業、中方僱員就業具體管理服務工作和中央、部隊、省直駐穗單位用工工作;指導全省公益性職業介紹工作;負責全省勞動力市場和信息網路管理、運行、監督以及勞動力市場信息工作,承擔就業指導、政策諮詢、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任務。
廣東省職業技術教研室
一、負責指導技工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理論研究和教學管理。
二、負責技工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教材和教學資料的開發、教學質量督導,研究、發行、以及教學實驗器材的研究開發等工作。
三、參與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辦學職業培訓機構的評估論證。
四、承辦審核技工學校教師資格和技工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
五、承辦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教學管理人員和師資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
六、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工作。
七、負責全省技工學校的統計工作。
八、受委託組織實施技校畢業證書的驗印工作。
九、參與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廣東省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承擔勞動保障信息(含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收集、整理 和傳遞勞動保障信息,提供相關的信息和諮詢服務;負責勞動保障系統統計、數據分析及信息人員培訓等工作。
廣東省勞動協調指導中心
廣東省勞動協調指導中心是經省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成立,隸屬於我廳具有法人資格的正處級事業單位。是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的專門機構。
中心工作人員長期從事勞動保障管理工作,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富有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其中有2位中國勞動學會專家庫專家。
中心的主要業務有:
勞動合同鑒證
企業人事代理
職工檔案掛靠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
勞動保障事務顧問
人力資源的調研及開發利用
歡迎各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前來洽談業務。中心將恪守高效誠信的辦事準則,運用靈敏權威的信息資源,與您真誠合作,共創雙贏的明天。
地址:廣州市惠福東路546號16樓
郵編:510115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廳機關後勤服務、安全保衛和物業管理等工作。
廣東省勞動保障舉報投訴中心(廳信訪辦公室)
一、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舉報投訴案件的登記、轉辦、協辦和督辦工作;
二、負責了解和掌握全省維穩工作情況,定期進行分析排查,並負責向省委、省政府和勞動保障部及有關領導報告維穩工作;
三、處理集體上訪事件;
四、協助廳勞動監察處開展執法檢查和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五、負責接受和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群眾來信來訪;
六、承辦省領導、廳領導交辦、批示的信訪案件。
七、負責指導、協調、督辦、檢查全省勞動保障部門的信訪工作;培訓信訪工作人員;
八、負責勞動保障網站的信訪業務諮詢解答工作;
九、負責廳長接訪日工作安排;編寫《信訪反映》;
十、承辦上級有關部門和廳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廣東省職業訓練局
一、按照職業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全省職業培訓總體規劃,指導、協調全省職業培訓工作;
二、承擔全省職業培訓的信息分析、預測和理論研究工作,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服務;
三、組織實施全省遠程職業培訓規劃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創業帶動就業工程;
五、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在崗農民工培訓和全省勞動預備制培訓等工作。
廣東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
廣東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是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直屬事業單位。其職責主要是通過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的公益服務電話號碼“12333”免費向社會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辦事程序等諮詢服務,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個人帳戶查詢等服務。
服務內容
(一)接受全省勞動保障業務舉報、投訴、諮詢;
(二)提供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查詢服務;
(三)提供省勞動保障廳辦事程序諮詢服務;
(四)提供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社保業務程序以及參保單位和個人信息等查詢服務;
(五)提供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查詢服務。
服務方式
以普通話和廣州話提供人工和自動兩種服務。主要功能:解答政策,受理舉報投訴,發送傳真文件資料,播放政策問答錄音,發送手機簡訊,發送電子郵件,回復留言;自動聽取政策問答錄音,自動索取傳真文件,自動查詢社會保險信息等。
服務時間
自動服務時間:每天24小時提供服務。
人工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收費標準
通信費由國家電信部門按規定收取,不發生其他費用。
廣東省工傷康復中心(廣東省工傷康復醫院、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一、負責全省工傷康復計劃的編製及相關工傷康復技術標準的制訂,對本省各市工傷康復工作的開展進行業務指導;
二、承擔全省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任務;
三、承擔全省工傷職工假肢、矯形器以及康復輔助器具的研製開發、安裝、維修和更換工作;
四、開展工傷預防的醫學研究與宣傳教育工作;
五、開展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以及康復工程等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大力開發和推廣工傷康復實用技術;
六、開展對外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承擔有關醫科院校康復專業的教學、實習任務。
七、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在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委託,承擔以下省勞動能力鑒定技術性工作:
1. 負責省直單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醫療鑒定的技術性診斷工作;
2. 負責全省工傷職工及工傷單位申請重新鑒定的醫療技術性診斷工作;
3. 負責為進行醫療鑒定技術性診斷工作聘請專家及專業人員的工作;
4. 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廣州院區:廣州市白雲區尖彭路·白雲大道北地鐵站A2出口
從化院區:廣州市從化溫泉鎮溫泉東路117號
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
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協會創建於2000年。
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和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職業培訓、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鑒定的理論研究,為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託,參予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評選、總結、推廣職業培訓、技工教育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三)依法申請舉辦職業培訓實體,開展業務諮詢;
(四)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部門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會員組織、建立專兼職結合的研究隊伍;
(六)編輯職業培訓刊物、信息、資料;
(七)承擔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賦予和委託的任務。
地址:廣州市環市中路316號金鷹大廈5樓
郵編:510610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製22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7名(其中1名兼任公務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57名。
(一)管理省外國專家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後勤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
(二)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三)用於綜合行政執法的編製另行核定。
陳奕威: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
鄭朝陽: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巡視員。
楊紅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葛國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左孟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省公務員局副局長。
闕廣長: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局長。
蘇清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周成: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新全:副廳長
陳進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范奎銀:廣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副廳級紀檢監察員。
譚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於春濤: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編製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供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閱讀查詢。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主要包括:(1)機構職能,(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規章文件,(3)廣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計劃,(4)業務工作,(5)統計數據,(6)政務動態等。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信息公開網址為。
本機關還將通過新聞發言人或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特別規定時限的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查閱。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基本信息。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服務大廳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教育路88號一樓
辦公時間:8:30-11:30 14:00-17:00(工作日)
(二)申請途徑。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書面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綜合服務大廳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書面提交申請表;也可通過電報、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網上提交申請。
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遞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填寫受理回執交申請人,並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申請人可憑受理回執編號對申請受理情況進行查詢。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四)收費標準。
目前通過電子郵件、自行領取、網路公開獲取信息的暫不收費。
三、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更正申請流程圖。
四、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教育路88號,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