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亂建
違法違規行為
在居住密集區,未經規劃部門受理審結許可或經消防部門鑒定評審,私自在房屋周圍的標準外,利用公共消防通道或逃生通道(也就是房屋產權證上面所規定的面積)建有公共隱患的建築或臨時建築。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健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污染環境,嚴重影響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的建築物稱之為亂建。
其實這個意思是相對而言的,不經過申請就私自接電線、水管等等稱之為私搭。結合起來就是在規定的範圍外改動原有的建築等使用方式、為達到自己利益的就叫私搭亂建。
私搭亂建違反《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