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介銘
原四川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周介銘,男,漢族,1956年5月生,四川省成都市人,1982年畢業於西南大學,地理學教授,中國科學院山地所博士生導師。曾任四川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2018年5月11日,周介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月,周介銘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82年07月至1982年12月,在蘭州商學院任教;
1982年12月至1985年12月,在西北民族學院任教;
1985年12月至1990年05月,任四川師範大學地理系講師、系副主任;
1990年05月至1993年05月,任四川師範大學教務處副處長;
1993年05月至1997年04月,任四川師範大學教務處處長;
1997年04月至2003年05月,任四川師範大學副校長;
2003年05月至2014年03月,任四川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2014年03月至2016年12月,任四川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為四川師範大學正廳級幹部;
2018年11月9日被雙開,2019年1月涉嫌受賄罪,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師範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人文地理學碩士點的學術帶頭人,西南土地資源評價與監測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主任。
教育部高等院校地理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
中國地理學會理事;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理事,
四川省地理學會副會長;
四川省土地學會副會長;
四川省國土經濟研究會常務理事;
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副會長;
四川省地理空間信息專家委員會委員。
1998年起,連續兩屆受聘為四川省科技顧問團顧問。
2008年起,受聘為成都市科技顧問團顧問。
2007年起,受聘為《經濟地理》學術雜誌常務理事。
2008年起受聘為成都市科技顧問團顧問;
2012年被聘為第九屆國家督學。
主要從事人文地理學的教學與研究,特別是在國土規劃與整治,土地資源經濟評價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主持和承擔的《成都市國土總體規劃》項目獲國家計委科技進步三等獎(1992年),主持和承擔的《都江堰市區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評估研究》項目獲國家土地管理局科技進步二等獎(1995年),主持和承擔的《AUTOPLY縣級土地利用現狀及變更調查信息管理系統》項目獲四川省科技進步三等獎(1997年),主持和承擔的項目還多次獲得國家土地管理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進步獎,並於1993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在教學與教學管理上也有較深的研究,先後兩次獲得四川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1項,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大調查土地資源監測試點項目6項,聯合國全球環境基金子項目(GRE)2項,四川省科技支撐(攻關)項目2項,公開出版學術著作4部,主編教材1部,發表論文60餘篇。
先後獲得四川省科技進步三等獎6項,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1項、三等獎1項,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2項,四川省高等教育優秀成果一等獎5項。
周介銘
多次承擔國家計委、國土資源部、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雲南省土地局、四川省教育廳及各級地方政府下達的科研課題。除承擔大量科研項目外,還出版3本專著,並在各類刊物發表論文100餘篇。
2018年5月11日,四川師範大學黨委原書記周介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11月,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四川省紀委監委予以周介銘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經查,周介銘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出借學校資金,違規轉讓國有股權;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周介銘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失德失范;工作上嚴重不負責任,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經濟上貪婪,靠山吃山,以權謀私;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墮落。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省紀委決定給予周介銘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9年1月,四川師範大學原黨委書記、校長周介銘(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介銘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介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