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責任

人生責任

人生是指人們最原始的生存狀態,而將責任賦予其中就構成了豐富炫彩的生活。人生責任的定義相對廣泛,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相應的就有不同的獨立人生和責任,由此就構成了龐大而又冗雜的人生責任的定義。

解釋


責任,名詞。
從字面上理解,責任有兩層意思:
①:應盡的義務,分內應做的事。例如:校長的責任
②[blame]∶應承擔的過失。例如:推卸責任
從實踐層面看,責任是一個系統:
根據責任文化研究專家唐淵在《責任決定一切》(清華大學出版社)的闡述,責任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包含五個方面的基本內涵:
責任意識,是“想幹事”;
責任能力,是“能幹事”;
責任行為,是“真幹事”;
責任制度,是“可幹事”;
責任成果,是“干成事”。

責任含義


每個人生來就要擔負各種責任,不同年齡階段,隨著人們“能力、心態、素養、思想、”等境界的不斷提高,所擔負的責任也不一樣,責任分為:自身責任,社會責任,家庭責任。一個人有沒有責任,要看這個人有沒有擔當。

責任定義


總的來說,人與人之間相處或生存的過程中,對自己和他人的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每一件事承擔後果。
所謂人生責任,使之人在其社會的生存和生活中應承擔的扮演不同社會角色的職責和任務,以及對自身行為的過失所承擔的不良後果。

責任分類


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
二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兩者關係兩者關係
負責任是分內應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擔應當承擔的任務,完成應當完成的使命,做好應當做好的工作。責任感是衡量一個人精神素質的重要指標。這是個廣義的概念,從法律的角度上說:法律責任,即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後果。從權利義務的角度上說:則指義務所謂人生責任,是每個人在其社會生存及生活中應承擔或扮演的不同的社會角色、職責和義務,以及對其自身的不良行為所造成的過失必須勇於擔當責任!

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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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是一種人與生俱來的使命,它伴隨著每一個生命的始終。要對自己的人生100%的負責任,承擔100%結果!

歷史起源


對責任這個概念,在中國思想史上最初有兩種含義:一是表示臣民對君主、帝王,對“天”主動盡職和效忠;二時表示個人對自己行為的不良後果和過失負責。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臘唯心主義哲學家蘇格拉底把“責任”看作是“善良公民”為國家和人民服務所應具備的本領和才能。他提出“美德即知識”,認為知識包含著一切的善,只有天生有知識的人才具有美德,才能擔當治理國家的責任。德莫爾利特指出,應當認定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以便把國家治理好,決不能讓爭吵破壞公道,也不能讓暴力損害公道。在這裡他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認為公民要對國家負責任。伊壁鳩普把責任看作是人應對自身行為後果負責的意思。他說:“我們的行為是自由的。這種自由就形成了使我們蒙受褒貶的責任。(章海山:《西方倫理思想史》第124頁。遼寧人民出版社1984版)”

內涵


責任有豐富的內涵,可以從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來區分,可以從不同領域、不同角度去認識。
人生責任是人在一定社會的生存和生活中所承擔的職責和任務,責任無處不在,存在於生命的每一個崗位。這裡強調的是人生責任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人生責任其實是在人與人相處時才會存在,只有把握好責任的內涵,才能實現人生的價值觀。

決定因素


人的責任不是從人的生理需求和本能慾望中自發產生的,也不是上帝規定的,而是由人的職責、使命和任務規定的。歸根到底是由人們所處的社會地位決定的。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彼此之間存在著種種社會聯繫,並對社會和他人承擔不同的責任、任務和使命。凡是在共同生活和活動的地方,都有責任和義務存在。但有人只知道索取把,不去奉獻,這就不符合社會規律。只有奉獻了,才能去談索取。哪有不幹活就領工資的?這不是一個道理嗎?人作為一個民族、國家、社會、團體和家庭的成員,就負有對民族、國家、社會、團體和家庭的使命、責任或義務,因而也就有對社會和他人履行這些社會義務的責任。馬克思和恩格斯說:“作為確定的人,現實的人,你就有規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務。至於你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那是無所謂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9頁。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在馬克思、恩格斯看來,施明、任務和職責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和人們在社會關係中所處的地位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