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4條詞條名為賀黎明的結果 展開
- 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會長
-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崗巴縣委原書記
- 華東理工大學理學院物理系教授
- 東北大學資源與土木工程學院講師
賀黎明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崗巴縣委原書記
賀黎明,男,漢族,1970年9月生,四川蒼溪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90年3月參加工作,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崗巴縣委書記。
2020年12月,西藏檢察機關依法對賀黎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1990年03月至1996年07月,中國人民解放軍56023部隊服役;
1996年07月至1999年04月,西藏自治區工布江達縣委組織部科員;
1999年04月至2000年01月,西藏自治區工布江達縣委組織部副主任科員;
2000年01月至2002年12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一科副科長;
2002年12月至2003年01月,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
2003年01月至2003年09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正科級);
2003年09月至2004年07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
2004年07月至2004年08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行署辦公室黨組成員;
2004年08月至2009年01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行署副秘書長;
2009年05月至2012年05月,西藏自治區康馬縣委常務副書記(正縣級);
2012年05月至2012年07月,西藏自治區崗巴縣委副書記(正縣級);
2012年07月至2015年01月,西藏自治區崗巴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5年01月至今,西藏自治區崗巴縣委書記。
2020年5月29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西藏日喀則市崗巴縣委書記賀黎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8月29日,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崗巴縣選出的日喀則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賀黎明,本人提出辭去日喀則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20年7月29日,崗巴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接受賀黎明辭去日喀則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49條第一款規定,賀黎明的日喀則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2020年11月5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日喀則市崗巴縣委原書記賀黎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賀黎明背離初心和使命,價值觀扭曲,紀律和規矩意識缺失,隱瞞不報個人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正確履行職責,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風險;追求低級趣味,長期與管理服務對象“帶彩”打麻將,對家屬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項目、租賃房屋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和非法收受財物。
賀黎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西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西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西藏自治區紀委給予賀黎明開除黨籍處分;由西藏自治區監委給予賀黎明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11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崗巴縣委原書記賀黎明涉嫌受賄一案,由西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賀黎明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12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崗巴縣委原書記賀黎明(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拉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賀黎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拉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賀黎明利用擔任崗巴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