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楨
清朝官員
柴楨在浙江鹽道任職十三個月,造成虧缺庫銀十七萬兩,升任兩淮鹽運使剛半年,又巨額截留庫銀二十二萬兩。
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兩淮鹽政全德參奏鹽運使柴楨“將商人王履泰等應納錢糧在外截留,作為己收,私自移用共二十二萬兩。”案發後,乾隆帝立即派要員進行查處和審理。乾隆五十八年二月初,案發僅兩個月,乾隆帝便下令將鹽運使柴楨及其家人柏順於浙江處決。
乾隆帝派兵部尚書慶桂往浙江,與新任浙江巡撫長麟一道審辦此案。經審訊,柴楨供出他在浙江鹽道任內,浙江巡撫福崧利用職權曾向其婪索金銀及派辦物件,扣發價銀等貪腐事實以及自身侵用揮霍稅銀等情形。
原來,柴楨於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升任浙江鹽道后,在任上承辦公務,如河工、捐修廟宇、支付巡費等項,需先由鹽道墊付,但事情辦完后,浙江巡撫福崧不按常理予以核報,為此柴楨賠銀五萬四千兩;商人存貯在道庫的綢緞等物霉變,柴楨賠了二萬四千餘兩;多次支付福崧赴京等車騾、船價等費用五萬餘兩;修理西湖景點三萬餘兩等等,合計十七萬一千二百九十兩。
另外,應福崧索要,為其代購珠寶玉器等十七種、五十餘件,花銀五萬八千一百兩,未能收回。離任浙江時,福崧又向柴楨派購玉瓶等物件,價銀六千多兩,已被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