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企業
國有獨資企業
國有獨資企業(E徠nterprise solely funded by the State) 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國有獨資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廣義上的國有獨資企業(即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結構有許多獨特之處。因為國有獨資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全體人民(由政府代錶行使),並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即對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並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但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權;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后,企業經理人員便擁有了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國有資產等經營管理權,從而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如此有些類似公司制企業,但事實並非這樣簡單。首先,雖然企業所有者只有一個-全體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個人獨資企業,然而它卻是虛置的,在沒有人格化的出資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權只能是名存實亡;其次,即使有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然而由於它既非所有者,也沒有剩餘索取權,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機制驅動,並且它還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行使,由此產生的結果只能是監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經營管理者有足夠的膽量為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特別是在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完全分離的情況下。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國有獨資企業中出現內部人控制是有足夠根源的。
所以,我們從一般意義上講,當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存在著利益目標差異,由於內部人與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對稱,也由於企業合約既不可能預料到所有的情況,也不可能規定各種情況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內部人控制不僅僅是理論演繹上的潛在可能,現實中已是不可避免。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組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
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係;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一般的國有企業董事會則由同級政府派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係(委託代理關係)。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治理體制中,公司經理層受到多方的監督,包括外部治理的監督和內部治理的監督兩方面。外部治理的主體,包括資本市場、產品市場、輿論媒體、第三方的會計事務所、中小股東;內部治理的主體則主要是董事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
對於國有獨資企業而言,其外部治理監督的力量相對較弱。首先,我國的資本市場不是一個強勢有效的市場,市場的反映功能和糾正功能都很弱,資本市場對於國有獨資企業的監督是幾乎沒有的;其次,在產品市場上,我國的國有獨資企業大多數掌握著壟斷的行業,競爭的不充分性也無法促進企業的更新和改良;再次,國有獨資企業只有國家一個股東,股東權由國資委行使,在這種多級委託代理鏈條下委託代理效率低,委託代理成本高。國資委以一個集體機構作為企業的股東,不一定能夠有效的行使股東權,因此,實際上國資委作為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力很薄弱。相對而言,職業經理人市場全球化剛剛在我國起步,將有利於國有獨資企業選拔經理人選,而這些都需要一個強勢的董事會在內部治理機制中發揮作用,擔當起監督企業運行的重要責任。
中央企業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中的骨幹企業,建立規範的董事會制度迫在眉睫。這也是使國有資產能保值增值,提高國有獨資企業在全世界的競爭力,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強大保障。
截至2007年為止,我國的國有獨資企業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一直按《企業法》註冊的企業,佔了大多數;第二種是20世紀90年代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佔少數;第三種是從2004年起,進行董事會試點的企業,共有17家。
從2004年開始,國資委開始在央企開展董事會試點建設,截至2006年底,我國已完成了17家企業董事會試點建設,包括: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在經歷了一年的試點之後,央企的公司治理情況取得了很大的進展。首先,這17家企業均從《企業法》註冊改為按《公司法》註冊,《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須建立董事會,使得董事會能夠代表股東的利益獨立的對公司的戰略做出決策,並且有效的監督管理層的業績。
此外,在完成董事會試點的企業中,幾乎都完成了獨立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半數的建設,從形式避免了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重疊,明確了董事會的獨立運作性和緩解了內部人控制的影響。
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存在以下問題:
1.董事會制度實際上的缺失在20世紀90年代也有一批國有獨資企業按《公司法》註冊,建立了董事會。然而,這些企業大都是董事長總經理為一個人,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高度重合,因此,董事會的作用被弱化,董事會實際上被內部人控制,董事會制度在實際上缺失了。
2.決策權高度集中於董事長體制轉軌后的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都由以前的廠長一人兼任,董事會的成員也幾乎是原企業的高管人員。因此,董事長依然完全掌握國有獨資公司的控制權,董事長在企業中的地位並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這種一人壟斷決策的模式有很大的弊端,容易造成董事長大權獨攬,一旦決策失誤,後果不堪設想。
2004年試點后的企業則存在以下問題:
1.董事會不具有總經理任免權
根據2006年的最新的《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在這次的董事會試點中,國資委沒有下放給央企董事會任免總經理的權利。經理是否受到董事會任免,國資委是否放權給董事會決策任免總經理的職位,將成為決定董事會能夠有效制衡監督管理層的首要問題。
2.外部董事來源具有單一性
從試點的情況看出,除了寶鋼的董事會成員相對多樣化以外,試點的企業中大部分的外部董事是國有企業退休的高層領導。誠然,作為國有企業退休的總經理或董事長,對於國有企業的管理經營都有很豐富的經驗,然而將其作為外部董事的主要構成,必然削弱董事會的獨立性。當外部董事作為退休國有企業領導的唯一工作,而他們的薪酬又是直接由公司支付,他們可能會採取比較中庸的態度對待董事會的大小決議,那麼獨立監督的效果將很難達到。
根據淡馬錫公司治理的成功經驗,對於我國國有獨資企業的建議主要有:
由國資委提名董事會成員
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應該由國資委提名委員會提名,上報國資委批准。此外,由全國人大提名產生一名董事,作為國有資產的人民代表對國有資產的運作進行監督管理。而國資委也應該派出一名董事對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會進行監督,使國家可以有效的保證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代表政府出資的利益,全程監督。
增強董事會的多樣性
獨立董事應該由各三分之一的國家代表,專家代表和其他企業的管理人員組成。國有獨資企業要面向全球招聘董事長和獨立董事。國資委可以從內地和香港、新加坡選拔一些專家學者、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外部董事的合適人選,還可從外國的國有企業招聘獨立董事,主要可以挑選對中國情況熟悉的華人。
加強董事會的權力
國資委應該下放央企董事會任免經理的權力。董事會試點改革后,國有獨資企業已經成為董事會授權下的經理制,由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督管理層,國資委放權給董事會,可以明確國資委與中央企業的關係,即是國資委通過派出董事參與董事會的運作,董事會決定和監督企業高管人員,負責企業的戰略計劃。國資委將真正的變成股東的角色,而不會再度形成政府干涉央企的情況,使國有獨資企業能夠相對市場化的運作。
科學的管理獨立董事
從法律上規範獨立董事的責任。在我國,獨立董事的職責常常是屬於一種道德上的責任,缺少法律的約束,而在發達國家,常常會有獨立董事受到起訴的情況。獨立董事不僅要有激勵機制,相應的也要受到約束。成熟企業的董事會要對於公司公布的財務報表等信息負責,獨立董事應該保證公司公開信息的準確性。如果從法律上明確獨立董事的責任,對獨立董事進行約束,這樣可以促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大小決議更加負責,而不是採取以前的應付的態度。
完善獨立董事的薪酬的決定和考核。國資委應該成立一個獨立董事協會,由這個協會加強對獨立董事的考核及管理,形成一種外部的考察監督機制。此外,還可以由該協會向企業收取獨立董事的基金,再將薪酬發放給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