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指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法規,妨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使社會主義經濟遭受到損害的行為。
該違法行為可分為三類: (1)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包括走私、投機倒把、偷稅、抗稅、假冒商標、挪用救災、救濟款物等;(2)妨害國家的貨幣、票證行為,包括偽造貨幣或販運偽造貨幣、偽造、倒賣
計劃供應票證、偽造車票、船票、郵票、
稅票、貨票及
有價證券; (3)破壞生產與資源的行為,包括破壞集體生產、盜伐、
濫伐森林、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凡後果嚴重者將構成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