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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圖書
- 日本1947年頒布的經濟法規
日本禁止壟斷法
日本1947年頒布的經濟法規
《禁止壟斷法》是日本1947年頒布的一部經濟法規,是日本眾多經濟法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規,其全名為《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它既有實體的規制內容,同時又有實施機構和處理違法事件程序的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在回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對經濟的宏觀控制,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規。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幾乎無一例外地被納入法制軌道,從而使經濟法成為日本戰後發展最為迅速的法律領域。戰後日本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分為兩個階段,即被盟軍佔領時期(1945~1952年)和獨立時期(1952年以後)。
1.
實體規制內容:禁止私人壟斷和不當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大企業的股份所有總量和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列舉了不當的區別對待、不當的價格、不當的引誘強制顧客、附有約束條件的交易、不當利用交易上的地位、引誘他人採取不利於競爭的行為等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2.
《禁止壟斷法》的施行機關是公正交易委員會,成員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接受其管轄,但行使職權時有一定的獨立性,公正交易委員會擁有廣泛的許可權,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享有對違反《禁止壟斷法》的行為採取勸告或運用准司法的審判程序加以審判的權力。
3.
《禁止壟斷法》除規定了行政處分外,還規定了刑罰。該法的刑罰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員會直接下令進行,而須由公正交易委員會向檢察總長告發,再通過審判后才科以刑罰。
在日本,多數經濟法學家均承認《禁止壟斷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故它又被稱為“經濟憲法”,至今雖然已被多次修改,但仍具有效力。
1.
在強化制裁卡特爾違法行為方面,引入刑事調查許可權,提高行政課徵金額,引入減免行政課徵金制度。
2.
在重新規範行政程序方面,廢除了事前行政審判制度,引入行政處分程序及在行政處罰之後進行行政審判的制度。
3.
廢除了同時提高價格的申報制度。
60多年來,《禁止壟斷法》的修改,根據經濟形勢變化,時而緩和、時而加強對壟斷的限制,這對於維護日本經濟秩序,繁榮企業事業活動,確保消費者的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