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稅
山林稅
山林稅只收現金,不收實物,按實物最高市價折算為“蘇維埃國幣”,實行累進徵收辦法,對新墾荒山免稅。山林稅最早於閩西開徵。1933年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公布施行《山林稅暫行稅則》。
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沒收來之山場出產品———松杉雜樹,由鄉政府(出售),竹茶之類,則由鄉政府低稅出租,多得價款鄉得六成,縣(區)各得二成。1929年11月,中共閩西特委,分兩個等級徵收竹麻的山林稅(竹麻是破成碎片還沒有用石灰水浸泡的竹片,是造紙的原料),以遠近及竹麻為標準。
1930年2月,中共閩西特委制定山林稅稅率,即按照生產數量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其餘不收。獎勵開墾荒山,規定:農民開墾荒山者,十年內免收山林稅。1930年2月,永定縣規定,山林稅以每年計算,分兩季徵收,由縣政府統一徵收,由縣政府印發三聯收據,加蓋戳印,委託各鄉政府代收,納稅者、鄉政府、縣政府各持一聯。稅率按照竹木出賣價格,五十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四,百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五,二百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六,三百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七,以上每加一百元遞加收一成。山林稅的分配同土地稅,由鄉政府得五成,區得二成,縣得二成,閩西政府得一成。若受反動派摧殘的鄉村,可酌量減半,或免除稅收。1930年9月,閩西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修訂《稅則條例》,將土地稅分為田地稅、山林稅和園地稅3種。農民領耕的茶山、竹山當作田地分的,按規定徵收田地稅。沒有當田地分的,以戶為單位,按照每年出產的竹麻價值累進徵收山林稅:三十元是起征點,以下免收,五十元以下者抽百分之五,一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十,二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十五,三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二十,五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1931年4月,閩西蘇維埃土地部土地委員會擴大會議:1.實行徵收山林累進稅,各種山林稅之多少應先估價,山林稅則應以落山價多少及收穫多少來規定。2.詳細稅收由經濟委員會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