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稅

山林稅

土地革命時期中華蘇維埃政府在中央革命根據地對山林出產所徵收的稅,主要包括竹麻稅、木梓稅、茶葉稅、果子稅四種。

簡介


山林稅只收現金,不收實物,按實物最高市價折算為“蘇維埃國幣”,實行累進徵收辦法,對新墾荒山免稅。山林稅最早於閩西開徵。1933年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公布施行《山林稅暫行稅則》。

歷史


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沒收來之山場出產品———松杉雜樹,由鄉政府(出售),竹茶之類,則由鄉政府低稅出租,多得價款鄉得六成,縣(區)各得二成。1929年11月,中共閩西特委,分兩個等級徵收竹麻的山林稅(竹麻是破成碎片還沒有用石灰水浸泡的竹片,是造紙的原料),以遠近及竹麻為標準。
1930年2月,中共閩西特委制定山林稅稅率,即按照生產數量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其餘不收。獎勵開墾荒山,規定:農民開墾荒山者,十年內免收山林稅。1930年2月,永定縣規定,山林稅以每年計算,分兩季徵收,由縣政府統一徵收,由縣政府印發三聯收據,加蓋戳印,委託各鄉政府代收,納稅者、鄉政府、縣政府各持一聯。稅率按照竹木出賣價格,五十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四,百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五,二百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六,三百元以內者徵收百分之七,以上每加一百元遞加收一成。山林稅的分配同土地稅,由鄉政府得五成,區得二成,縣得二成,閩西政府得一成。若受反動派摧殘的鄉村,可酌量減半,或免除稅收。1930年9月,閩西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修訂《稅則條例》,將土地稅分為田地稅、山林稅和園地稅3種。農民領耕的茶山、竹山當作田地分的,按規定徵收田地稅。沒有當田地分的,以戶為單位,按照每年出產的竹麻價值累進徵收山林稅:三十元是起征點,以下免收,五十元以下者抽百分之五,一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十,二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十五,三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二十,五百元以下者抽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1931年4月,閩西蘇維埃土地部土地委員會擴大會議:1.實行徵收山林累進稅,各種山林稅之多少應先估價,山林稅則應以落山價多少及收穫多少來規定。2.詳細稅收由經濟委員會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