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權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範圍或界限。換言之,行政許可權就是行政職權的限度。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超越該“限度”,便構成行政越權,視為無效。
行政許可權分為縱橫兩大類。縱向行政許可權是指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範圍的劃分。
橫向許可權是指無隸屬關係的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範圍的劃分。這種許可權又可分為區域管轄許可權和公務管轄許可權。
對行政許可權的司法審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主體是否超越行使權力的地域範圍,如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江蘇省境內行使權力。
(二)行政主體超越法定時間行使權力。
(三)行政主體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規定,如公安機關超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拘留期限1至15日的規定,而決定拘留16日。
(四)層級上
越權的審查,主要是指下級
行政機關出於對法律的誤解而行使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