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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原理事長

王劍,曾任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人物事件


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原理事長王劍受賄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了王劍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審判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劍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實業發展中心黨組書記、主任,中青高新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實業中心、中青高新與富力(北京)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中國青年出版社印刷廠綜合改造項目”過程中,為富力北京公司在項目合作上謀取利益,並於2010年9月,為其親屬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從富力北京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三號院12號樓4層503號),其所購房屋支付的價格與交易時的市場價格差額為人民幣368.8496萬元。2019年8月15日,王劍家屬退繳450.2696萬。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富力北京公司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從富力北京公司購買房屋,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王劍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於王劍家屬代為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對王劍可酌予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的人民幣三百六十八萬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作為被告人王劍受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三號院12號樓4層503號劉淑清名下房產予以變賣,變價款按被告人王劍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三百六十八萬八千四百九十六元所佔購房款比例,作為犯罪收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含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剩餘的人民幣八十萬四千二百元);變價款中的人民幣六十萬元用於執行罰金,剩餘款項發還被告人王劍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