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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罪犯

罪犯王劍,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02196703150015,漢族,重慶市人,初中文化,戶籍住址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大名巷25號附2號。因本案於2015年11月18日被內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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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002刑初50號刑事判決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劍有期徒刑一年。該案審理中,被告人王劍以自己因交通事故受傷生活不能自理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四川謹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劍目前頸樞椎齒狀突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未完全癒合,頸部需頸托保護,頸部活動及功能鍛煉需專科醫生指導,否則有傷情加重的危險,目前傷者進食、穿衣洗漱、自主行動、大小便等尚需他人照顧,被鑒定人確實不能完全生活自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並於2016年5月4日補充說明“一、被鑒定人王劍目前骨折未癒合且環樞關節極不穩定,頸部需繼續頸托保護,……法醫臨床檢驗,頸部活動供能完全受限;三、被鑒定人王劍目前有頸托外固定的情形下日常生活行為可不需要他人協助,無頸托外固定的情形下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不能夠自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擬對被告人王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