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

第三方合同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業將,員工進入企業工作時,不是和企業之間簽勞動合同,而是與企業外包的人力資源公司(即第三方)簽勞動合同,所以員工到企業工作屬於派遣性質,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概念


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正式勞動合同;先和勞務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然後以派遣的性質派遣到用人單位去的,是勞務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員工,非正式員工)。一般來講沒多大區別,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沒有在用人單位編製,工資比正式員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員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雙休,節假日有無休假,具體工作時間,有無其他補貼,加班工資的計算,毀約責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規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共同協商一致,所簽合同不顯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時生效由你們三方共同協商。
企業:
通過與員工簽訂第三方合同,可以。
員工:
員工與用人單位即第三方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員工的基本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薪酬福利上可能會低於正式員工,風險就是企業不要你了,你不能得到經濟補償,你只能回到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新安排,你只有享受當地最低工資,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質上是勞務派遣。

簽定原因


1、你從事的工作(工種),是不是公司的主業,如果是主業,就不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將員工改為“勞務派遣工”,是違法的;2、如果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公司根據經營實際需要,是可以將員工改為“勞務派遣工”;3、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后,你就是該公司的員工了,單位同樣要為你發工資、辦理社保和公積金的銜接、及繼續繳費。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工享有同本公司同工同酬的待遇。因為勞務派遣工能勝任的崗位限制,勞務派遣工一般工資都低於本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