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告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目錄
二統證載容。證載列容:構稱、業務範圍、批准、構、頒證、證。
領、換領、遺證求指媒介。
四是對銀行保險機構違反《辦法》規定、存在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整合為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明確各類許可證的適用對象。二是統一許可證記載內容。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三是優化統一銀行保險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四是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許可證管理職責及要求。五是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許可證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穩妥開展存量金融許可證和保險類許可證換髮工作,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許可證管理,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