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

體育學科概念

體育手段的一種,也是文化娛樂的一種形式。以一定的形式反映人類社會勞動、軍事、文化等方面的活動。

性質


遊戲
遊戲
稱之為遊戲論之父的豪伊金格說:“遊戲是在明確規定的時間、空間里所進行的行為或者活動。它是按照自發接受的規則來進行的。這種規則一旦被接受就具有絕對的約束力。遊戲的目的就存在於遊戲行為自身之中。它伴有緊張和喜悅的感情與日常生活不同。”豪伊金格的這一論述高度概括了遊戲的本質屬性。在此基礎上他還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地對遊戲的本質屬性進行了解釋。
(1)遊戲是一種自由的活動。豪伊金格認為遊戲並不是受肉體需要以及道德義務的驅使所進行的活動,它完全是一種自發的自由的行為。所以他說:“在被命令之下所進行的遊戲已經不能叫做遊戲了。”
(2)遊戲是非日常性的活動。關於這一點他指出:“遊戲不是舊常的’或者`本來的’生活。它是一種按照自身固有的傾向由日常生活進入某種暫時活動領域的行為。”豪伊金格認為,遊戲不是嚴肅的工作而是空閑時的遊玩。遊戲本身與現實社會裡的各種利害衝突以及遊戲以外的各種目的沒有關係,人們只是在遊戲這一活動中等到滿足。
(3)遊戲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里所進行的活動。豪伊金格認為遊戲從開始到結束以及遊戲里各種動作之間的順序均受其時間的規定,
同時遊戲也是在日常生活內部所設置的暫時空間內進行的活動。所以他認為遊戲的時間和空間是遊戲區別於日常生活的一個特徵。
(4)遊戲是伴有競爭的活動。豪伊金格說:“遊戲多少帶有競爭的性格,相應其含有競爭性的程度其意義也在不斷增加。”他認為遊戲中的這種竟爭性在競技運動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通過竟爭人們的體力、不屈不撓的毅力、才力、勇猛心以及持久力可以得到鍛煉。
(5)遊戲是有規則的活動。也就是說,凡是遊戲必有其特定的規則並且這種規則對遊戲中的每一個人都有絕對的約束力。因為如果沒有規則,遊戲這一共同體也就不存在了。正如豪伊金格所指出的那樣,“一旦規則被破壞,遊戲世界也就土崩瓦解了。”
(6)遊戲是具有娛樂性的活動。豪伊金格主張,遊戲是在歡樂和自由的氣氛中所進行的行為。人們可從日常生活的苦悶以及工作的重壓中解脫出來,在遊戲中消除各種壓力,獲得歡樂。

體育與遊戲


體育社會學分析認為,遊戲是競技體育發展的低級階段。許多競技項目最初不過是人們在業餘時間的簡單玩耍,經過加工整理,產生了簡單的規則和裁判方法,變成了局部地區的民間遊戲。其中有些遊戲再經過社會組織認定,確定明文規則,規範場地器材與組織形式,就逐漸轉化為正式體育項目。從玩耍、遊戲再發展到競技體育,這一過程展現了如下規律:自發性、休息性、娛樂性逐漸減少;對體力要求逐步提高,而且要求有事前準備的技術、戰術訓練,因此更加依賴於有組織的教育和社會化過程;規則性、組織性、職責分工明確加強,管理趨向嚴格;參與動機複雜化,利益動機多元化。可以說競技體育是遊戲的典型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