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組建的部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將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堅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平台、統一門戶、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建設原則,突出“以服務對象為中心”的指導思想,在滿足信息公開、服務指南、政民互動、網上辦事、結果反饋等政務網站一般要求的同時,按照人社事業重點服務對象和業務工作內容,分別建立了服務對象類、專題頻道和專題專欄三大類欄目頻道。
網站按服務對象對各類用戶進行分類,選擇重點人群,建立了參保人員、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人員、高技能人才、公務員等十二個服務頻道;按業務工作內容和專題特色分類設立了人才引進、就業訓練、人才培訓、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二十八個業務專題頻道。欄目規劃和設計方面,採用統一的欄目布局、統一的展現形象、統一的版面風格進行模板建設,以多層次、多角度的視角在網站展現各類信息資源,滿足不同用戶的需求。
將原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加強社會保險市級統籌和基金監督管理,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負責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鑒定機構和就業訓練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境外人員到本市就業的管理政策,牽頭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
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體平衡。
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評價和培養的相關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合作和外國專家的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製與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機要、檔案、財務、會務、接待、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日常綜合性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戶頭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議案的協調和牽頭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和理論動態、應用性研究,組織業務理論學習和學術交流,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擬訂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草案;負責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對政策法規的評估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法規彙編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政策法規培訓與諮詢、普法工作,協調專家諮詢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檢查、指導政策法規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處。
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收集、分析及組織應對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突發事件、熱點問題的新聞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本局政務網站、政務微博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局系統新聞發言人助理、政務微博管理員等隊伍開展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務統計分析、數據信息發布和發展預測工作;負責制定局系統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規劃財務、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到本市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就業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負責擬訂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實施辦法;指導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擬訂人力資源調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家特殊需要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緊缺專業高技能人才的引進、調配、安置工作;指導、協調企業職工流轉安置工作;負責按規定承辦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事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製與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擬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擬訂職業技能鑒定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全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評估認定製度以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學校學籍綜合管理;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教材建設;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擬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學校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推薦就業工作;負責市屬技工學校的綜合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博士后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製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管理各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核准發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核發;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本市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本市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遴選工作;承擔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事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有關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我市跨地區對口勞務幫扶和勞務協作的業務指導以及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負責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負責對企業工資的宏觀調控工作;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及實施辦法。
(十四)工資福利處。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實施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審批事宜;負責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療養體檢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結構、水平的調查工作;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政策、標準和內部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制定工資指導線及相應政策;負責統計併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及人工成本;負責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審核工作;負責監控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五)公務員職位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與迴避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設置、非領導職數核定等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十六)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交流政策,指導監督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特殊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
(十七)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事宜;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市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八)對外交流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政策和因公出國(境)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計劃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和審批使用專項經費;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負責來穗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負責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驗推廣、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九)養老和失業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和視同繳費年限審核及監督、檢查、指導;負責推進企業年金工作,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統籌辦法、個人帳戶管理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
(二十一)工傷和生育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工傷、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調劑方案;擬訂生育保險費用統籌辦法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製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牽頭擬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管理政策和結算辦法;牽頭擬訂勞動能力鑒定和職工傷(病)等級鑒定標準,以及傷病醫療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負責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擬訂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三)監督審計處(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基金、專項經費的審計監督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審計、基金管理、運行要情專報工作;組織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管理、使用中出現的案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的績效評估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物價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管理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勞動監察處。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的規劃、政策、制度和執法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信訪、舉報、投訴工作;指導12333勞動保障專線電話諮詢管理工作;組織勞動保障執法大檢查和年審;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監察體系和監察網路;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五)信息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系統向基層經辦服務網點及相關單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負責統籌協調製定信息化建設相關技術的應用標準;負責組織統籌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信息化工程項目立項、驗收的初審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協調做好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和設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統計工作。
(二十六)黨委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十七)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
負責擬訂幹部人事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許可權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核、獎懲、任免、晉陞、調動、招聘、錄用、辭職、辭退、迴避、交流、掛職、工資福利、職稱評定、請銷假、幹部檔案、人事信訪、公費醫療管理和出國(境)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統戰、僑務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八)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廣州市監察局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部分人員編製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宜另行規定。
2009年11月13日上午,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領導班子宣布大會和舉行掛牌儀式。廣州市副市長陳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長王力偉、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李志昌、市編委辦副主任杜和平等領導同志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班子成員、機關處室、直屬單位處級以上幹部出席了宣布大會。會上,市委組織部李志昌副部長宣布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班子組成人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崔仁泉局長代表班子作了發言,陳國副市長發表了重要講話。
陳國指出,組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利於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有利於統籌推進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設,有利於統籌全社會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他要求,新局要加快整合工作思路和工作機制,建立統籌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儘快實現新部門的職能有機統一和“無縫鏈接”,要把穩定就業形勢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快建設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要積極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真正實現以改革促增長、惠民生、保穩定。
崔仁泉表示,將堅持“科學發展,先行先試,富民優先,民生為重”,紮實推進新局組建工作,儘快實現原人事局與勞動保障局的有機整合,儘快履行新局的職能使命。
會後,陳國副市長、王力偉紀檢組長、李志昌副部長、杜和平副主任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崔仁泉、黨委書記楊秦共同為“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揭牌。會議和揭牌儀式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林道平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班子參加了掛牌儀式。
楊秦
中共廣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黃遠飛
黨委副書記
協助楊秦書記管理局黨委日常工作,分管黨委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機關黨委、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宣傳處,代管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幹部人事、黨務)工作。
王衛國
黨委委員、巡視員
分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公務員職位管理處、公務員考試錄用處、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處,廣州市政府系統培訓中心、廣州市幹部療養院(掛廣州市第十一人民醫院牌子)工作。
邵桂生
派駐紀檢組組長、黨委委員、
紀委書記
分管監督審計處(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牌子)、市紀委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工作。
陳建龍
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勞動關係處、勞動監察處,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廣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舉報中心工作。
徐上國
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人力資源市場處、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博士后管理辦公室牌子)、工資福利處、對外交流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中國南方人才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掛廣州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牌子)、廣州市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掛廣州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辦公室牌子)、廣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管理辦公室、廣州市人事考試中心(掛廣州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心牌子)、廣州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工作。
陳敏
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養老和失業保險處、醫療保險處、工傷與生育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農村社會保險處、信息管理處,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局、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廣州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工作。
何士林
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技工教育管理處,局機關服務中心、廣州市職業技術教研室、廣州市工貿技師學院(與廣州市工貿高級技工學校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廣州市交通高級技工學校(掛廣州市交通技師學院牌子)、廣州市公用事業高級技工學校(掛廣州市公用事業技師學院、廣州市公用事業高級職業技術培訓學院牌子)、廣州市輕工高級技工學校(掛廣州市輕工技師學院、廣州市輕工高級職業技術培訓學院牌子)、廣州市機電高級技工學校(掛廣州市機電技師學院、廣州市機電高級職業技術培訓學院牌子)、廣州市高級技工學校(掛廣州市技師學院、廣州市高級職業技術培訓學院、廣州市農業幹部學校牌子)工作。
李明華 副局長
肖恆光
巡視員
受局長委託,協助黨委書記、局長楊秦同志工作。
鍾麗英
巡視員
分管規劃財務處、就業促進處、職業能力建設處、農民工工作處,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掛廣州市創業指導中心牌子)、廣州市職業能力培訓指導中心(掛廣州市就業訓練中心牌子)、廣州市人力資源市場服務中心(掛廣州市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牌子)、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掛廣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管理服務中心牌子)工作。
陳玉元
副巡視員
受局長委託,協助陳敏副局長工作。
馮星樹
副巡視員
受局長委託,協助陳建龍副局長和鍾麗英巡視員工作。
廖翔達
副巡視員
受局長委託,協助黃遠飛副書記工作,負責雙到扶貧和美麗鄉村駐點建設工作。
曹其文
副巡視員
受局長委託,協助邵桂生紀委書記工作。
謝大均
副巡視員
受局長委託,協助徐上國副局長工作。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預防化解我省勞資糾紛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工程、內外裝修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制度是指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建設前,建築施工企業開立銀行專用存款賬戶,按承建工程項目合同造價的規定比例存入資金,納入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主要用於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工資支付的誠信機制,完善工資支付監管制度,妥善調處建築工地因欠薪引發的勞資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當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證金提取條件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知建築施工企業和開立專用賬戶銀行從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中提取相應資金,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建設行政部門監督下,發放被欠薪工人工資。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
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招用的工人承擔工資支付責任。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或者違法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總承包企業(工程中標單位)承擔墊付工人工資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建築施工企業簽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合同中,應依據本辦法對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資保證金髮放工人工資以及提取后的等額補足相應資金等作出約定。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簽訂首個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應按照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銀行開立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九條 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建築施工企業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填寫《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儲憑證》(一式四聯),按照合同總造價的2%(特級、一級施工企業不超過200萬元,二級施工企業不超過150萬元,三級施工企業不超過50萬元;不低於10萬元),一次性提取資金存入該企業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建設單位與多個建築施工企業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個建築施工企業都應按照前款規定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並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申請存儲工資保證金前,建築施工企業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或者廣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門戶網站下載列印《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管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見附件1),依次與開戶銀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書一式三份,由建築施工企業分送簽訂協議的各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建築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的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建築施工企業填報《建築工程申請工資保證金管理審查表》(見附件2),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加具意見,將該建築工程納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十二條 以建築施工企業專用賬戶為監管對象,結合企業工程承包資質等級和承建工程項目,實施工資保證金管理。在本市承建工程項目的每個建築施工企業只設立一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所承建工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該專戶統一管理,存儲資金總額為該企業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實有存儲金額最高不超過以下限額:特級、一級施工企業不超過200萬元;二級施工企業不超過150萬元;三級施工企業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金額已達最高限額,後期承建的工程項目填報《建築工程申請工資保證金管理審查表》,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不需存儲工資保證金,但該工程項目納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十五條 申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需向建設行政部門提交《建築工程申請工資保證金管理審查表》。
第十六條 開戶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建立工資保證金賬戶管理制度,明確工資保證金賬戶的資金專款專用。建築施工企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行政部門需查詢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存儲和支取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之後,連續2年以上沒有出現拖欠工人工資情況,且存儲工資保證金已達最高限額,填報《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最高限額減半申請表》(見附件3),可申請工資保證金最高限額減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市建設行政部門核准,簽發《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見附件4)。
第十八條 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變更建築施工企業的,原施工企業填報《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申請表》(見附件5),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簽發《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退還該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施工過程中,工程停工或變更建築施工企業,原施工企業存儲的資金,留存專戶,納入該企業工資保證金管理。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本辦法開立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申報工資保證金管理審查登記。
第十九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多存、誤存資金,建築施工企業填報《退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申請表》,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同意,簽發《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可退還多存、誤存資金。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月將工人工作情況、工資發放情況記錄到建設工程平安卡,建設工程平安卡應作為施工人員的勞動關係和工資支付認定的重要依據。建築施工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建設行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第二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的提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築施工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一時無力支付工人工資;
(二)工程項目承建過程中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三)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建設行政部門審查確實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發生拖欠工人工資的,由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設行政部門協助,對拖欠工資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情況屬實的,應及時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處理,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屬於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收到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提取條件的,由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設行政部門協助,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資具體數額和確定工人勞動關係。建築施工企業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取該建築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2個工作日內審核簽發《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由責任管轄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知建築施工企業,並送達工資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
建築施工企業憑《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和相關資料到開戶銀行提取相應資金,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建設行政部門監督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的工人名單和工資數額,發放被欠薪工人工資。發放工資簽收表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欠薪工資的,提取專戶全部資金按比例發放:發放工資=應發工資×(工資保證金/欠薪總額)。未發部分,引導工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或者結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提取支付欠薪工資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建築施工企業下達的《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補存通知書》(見附件6),責任管轄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送達建築施工企業並督促其補存。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補存通知書》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等額補足,並將相應的銀行存款憑證複印件報送責任管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已納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程中標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分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企業(人)拖欠或者剋扣工人工資的,工程中標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工人工資。不墊付的,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提取工程項目中標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工資保證金用於發放被拖欠工人工資。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最高限額減半的建築施工企業因欠薪提取工資保證金支付工人工資,取消該企業的最高限額減半的優惠,按第二十五條要求,補存工資保證金最高限額差額。
第二十八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建築施工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等額補存。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建所有工程項目已竣工或交工驗收,工人工資已全額支付的,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註銷保證金專戶。建築施工企業憑近5年工程項目台帳以及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關於有無拖欠工人工資的意見和最後一個竣工工程項目的驗收報告或退場證明、已全額支付工資的憑證、竣工退場公示材料等,填報《註銷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申請表》(見附件7),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到開戶銀行退回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並銷戶。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銷戶申請后,應在廣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門戶網站對建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內沒有接到欠薪舉報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公示期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簽發《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開戶銀行應在接到《退還(提取)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為企業辦理退回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並銷戶。
公示期內接到欠薪舉報投訴的,經調查核實后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建設行政部門依據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標準對其不誠信行為予以扣分,並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通告公布。
(一)提取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建築施工企業未在15個工作日內補足的;
(二)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兩年內多次發生拖欠工人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故意製造拖欠工資假象,採取欺騙手段套取保證金專戶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因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被拖欠而引發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等部門和建築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及時到現場處理,欠薪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地和工資保證金專戶責任管轄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等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十三條 定期在廣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門戶網站公告納入工資保證金管理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建築工程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修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關於印發〈廣州市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函〔2009〕786號)、《關於協助實施〈廣州市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函》(穗勞社函〔2009〕1003號)、《關於貫徹〈廣州市建築施工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穗勞社函〔2009〕15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