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團體是被本國中央政府或第三國承認為正式交戰一方的內戰中的叛亂(起義)者。被承認前通常已佔領該國一定地區並實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並在一定的政治或軍事組織的領導下依戰爭法規與中央政府進行全面的武裝對抗。被承認后正式取得戰時一方的法律地位,承受戰爭法規的權利和義務,對其所控制地區內所發生的事件負國際責任,但並不因此享有締結條約、派遣外交代表或其他與戰爭無關的權利。參見“內戰”。
【詞語】:交戰團體
【注音】:jiāo zhàn tuán tǐ
【釋義】:指一個國家內從事武裝鬥爭,控制部分地區,並得到外國承認的集團。交戰團體享有與交
戰國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交戰團體不是
國際法上的主體,但一旦被國際社會承認其是交戰團體后,就要承擔自己的國際法律責任。該制度在國際法上也被稱為“交戰團體承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