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
為組織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確保考試質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全國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的辦法。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組織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確保考試質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與普通高等學校相應學歷層次水平和質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應體現專業和課程的特點,考核應考者系統掌握課程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正確引導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樹立良好學風。
第四條 命題必須以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頒發試行的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頒布的課程自學考試的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綱”)為依據。
第五條 加強命題工作的總體規劃,統一領導,嚴密組織,嚴格管理,逐步實現命題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和管理手段的現代化。
第六條 命題應按照標準化、科學化的要求進行,內容穩定、考試次數多、規模大的課程以建立題庫為主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 命題與輔導相分離。建立健全命題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條 命題經費列入有關教育行政事業部門的年度預算;業務部門委託考試的專業和課程,命題經費由業務部門承擔。
第九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實行全國統一命題、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三級命題體制。凡全國統一命題的課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題考試。使用全國統一命題和省際協作命題試卷,省考委不得進行改動。
第十條 命題工作應在全國考委或省考委領導下,由考委及其辦公室負責人、課程主命題教師組成課程命題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省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應設立命題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開考專業十個以下(含十個)的,專職命題工作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五名,每增設五個專業增加一至二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全國統一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全國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或委託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由全國考委聘任。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條 全國統一命題每門課程的命題教師一般應不少於十人;省際協作命題每門課程的命題教師一般應不少於七人;省級命題每門課程的命題教師一般應不少於五人。每門課程組配試卷或入圍命題的教師應為二至三人。命題教師選聘應有地區和高等學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師所在學校應對聘任工作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全國統一命題題庫的使用由全國考委決定;協作命題題庫的使用由協作省考委協商確定;省級命題題庫的使用由省考委決定。題庫的貯存、保管、使用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題庫在使用過程中,應不斷修改、補充和完善。省考辦應具備貯存題庫的設施和用房,建立題庫的技術檔案,配備專人負責,並積極創造條件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進行題庫管理。
第十六條 命題經費的開支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課程主命題教師是課程命題的業務負責人。課程主命題教師應是在本學科領域內業務水平較高、教學經驗豐富、治學嚴謹、作風正派、善於合作、身體健康並熱心自學考試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課程主命題教師的職責是:
(一)負責提名和推薦本課程命題教師人選;
(二)起草課程命題實施意見,設計課程試卷藍圖;
(三)協助全國考辦或省考辦組織全體命題教師學習、討論有關命題文件,實施命題;
(四)協助全國考辦或省考辦組織審題教師對所命試題進行審定;
(五)協助全國考辦或省考辦組織試卷組配工作,並對題庫和考試試卷質量負責;
(六)參與課程試卷的質量分析。
第十八條 命題教師應是在本學科領域內業務水平較高、教學經驗豐富、治學嚴謹、作風正派、善於合作並熱心自學考試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少量在教學第一線的講師。命題教師必須服從安排,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命題任務。
第十九條 命題工作管理人員應是堅持原則、遵守紀律、作風嚴謹、有獨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題工作和教育測量學等有關知識、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全國考辦或省考辦正式幹部。命題工作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規劃和工作安排;
(二)組織課程主命題教師制定課程命題文件,設計試卷藍圖;
(三)組織實施命題,指導和參與命題、審題、組卷工作,協調和處理命題中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實施試題的質量分析;
(五)負責題庫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課程命題領導小組在命題前應對命題教師進行教育測量學理論、自學考試的性質與特點等有關知識的培訓,並組織試命題。
第二十一條 命題組應在熟悉考試大綱的基礎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題實施意見;
(二)試卷藍圖;
(三)命題教師任務分工表;
(四)樣題。
第二十二條 按照考試大綱和教育測量學的要求編製試題。編製的試題應做到科學、合理、不超綱;題意明確、文字通順、表述準確嚴密;標點符號無誤,圖表繪製規範;不出現政治性、科學性錯誤;避免學術上有爭議的問題。試題的答案應準確、全面、簡潔、規範,主觀性試題應規定評分要點和評分標準。制定評分標準,需包括對應考者的邏輯思維、綜合應用和語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按考試大綱、命題實施意見和試卷藍圖的要求審定試題。審定合格的試題應按科學的分類方法貯入題庫。
第二十四條 按照試卷藍圖的規定組配試卷。每份試卷要突出課程的重點內容,覆蓋考試大綱的各章。組配的試卷鬚使不同能力層次試題的分數和不同難易程度試題的分數比例適當。每次考試必須組配若干套平行試卷,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隨機確定考試試卷。
第二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全國考辦及省考辦應組織力量對試卷進行評估和分析,並將結果貯入題庫。
第二十六條 試題、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在使用前均屬絕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條 凡本人或有直系親屬參加本課程自學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命題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不得公開其命題人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關命題工作的文件或情況。
第二十九條 課程主命題教師、組配試卷教師、命題教師在聘期內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與該課程自學考試有關的輔導活動(包括擔任助學單位的職務或名譽職務)。
第三十條 所有命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單位彙報命題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命題工作紀律。凡違反者,取消其命題人員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全國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的辦法。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原公布的有關命題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