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轄豁免
司法管轄豁免
國家豁免制度的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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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豁免(immunity of judicial jurisdiction)國家及其財產免受任何他國司法管轄的制度。源於“平等者間無管轄權”的原則,即各國都是平等獨立的,一國不能接受另一國家的統治、管轄。根據該制度,未經一國明確同意,其本身不得在另一國法院被訴,其國家財產不得成為訴訟標的。西方國家從19世紀初起,通過其司法實踐和國內立法,逐漸系統地形成相互給予管轄豁免的慣例。最初,豁免給予外國的元首,因為他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也給予外國的外交代表和軍艦,因為他們執行國家的任務。這種慣例到了19世紀後期已很普遍。隨著國家參與通常屬於私人經營範圍事業的增多,歐洲大陸上有些國家開始實行限制,只對國家公法上的行為給予豁免,對國家的私法行為拒絕給予豁免。到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出現了以下兩種不同的傾向:絕對主義傾向和限制主義傾向。英國是絕對主義傾向的典型代表。司法管轄豁免包括刑事管轄豁免、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三個部分。國家、外交領事人員、國家財產均可享受司法管轄豁免。一國可明示或默示放棄其司法管轄豁免權,另一國法院可據此對其及其財產進行司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