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複

國務院關於同意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複

《國務院關於同意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複》是國務院就科技部、遼寧省人民政府上報的《關於支持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請示》(國科發高〔2016〕51號)的批複。由國務院於2016年4月5日下發並實施。

內容全文


國務院關於同意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複
(國函〔2016〕65號)
科技部、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支持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請示》(國科發高〔2016〕51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
同意瀋陽、大連2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統稱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區域範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開發區審核公告確定的四至範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沈大地區的區位和創新資源集聚優勢,積極開展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著力培育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全面提升區域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打造東北亞科技創新創業中心,努力把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成為東北老工業基地高端裝備研發製造集聚區、轉型升級引領區、創新創業生態區、開放創新先導區。
二、
同意沈大國家高新區享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相關政策,同時結合自身特點,積極開展科技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在股權激勵、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科技金融結合、人才培養與引進、產學研用結合、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東北亞合作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等方面進行探索示範。
三、
同意將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工作納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部際協調小組統籌指導,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在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四、
遼寧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搭建創新合作的聯動平台,認真組織編製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工,集成推進沈大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各項工作。
國務院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