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禁駕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終生禁駕(又稱終身禁駕),是人們對“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通俗簡化叫法,該叫法並不能完整準確地向人們傳遞出它的準確含義。

終生禁駕,從字面以及日常人們的普遍認為來看,指的是終生不允許再駕駛機動車。而“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則指的是自交警部門的決定生效之日起不能再向交警部門申請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類似於對機動車駕駛證管理中的累積記分制度。其不屬於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更不是行政強制執行。它是法律授權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在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日常行政管理時,在對其初次或重新取得駕駛證的申請條件中所設定的一種禁止性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5款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行了修訂,該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該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中的限制從業應該包含但不限於”禁止終生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等。結合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被終生禁駕的機動車人在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可以說,自2021年7月15日起,終生禁駕將從原來的行政管理措施正式變身為行政處罰種類之一。

適用範圍


謹遵道法
謹遵道法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對“終生禁駕”的適用範圍的認識、理解,可謂是多而不同,大概有四種意見:
一是非《刑法》規定不能處以“終生禁駕”;
二是不論後果輕重,只要駕車駛離現場,即可處以“終生禁駕”;
三是只有依法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處以“終生禁駕”;
四是違法情節與造成的後果相結合,堅持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終生禁駕”。
究竟如何正確理解、適用“終生禁駕”,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因為它關係到剝奪公民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權力是否合法的問題,從某些特殊的個體因素而言,“終生禁駕”就意味著剝奪了他終身的謀生權利。所以,適用“終生禁駕”時,必須慎之又慎,嚴格依法掌握。

法則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共有兩款,第一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一款規定的是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違法違規、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同時給予兩種處罰(即: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這一款與行為人是否逃逸沒有關係,只要行為人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就可給予上述兩種處罰。第二款規定,主要是針對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包括“終生禁駕”。這一款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終生禁駕”的條件,即:交通事故和逃逸。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處“終生禁駕”。
謹遵道法
謹遵道法
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中的兩款,是相對獨立的規範了兩種性質不同的行為,層面意思的表述非常明確。不存在執行第二款時,必須以第一款為前提條件的問題。尤其是第二款的規定,並非某種意見認為:“不論後果輕重,都給予‘終生禁駕’,處罰太重了”等等。因為,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瞬間,肇事者並不知道後果究竟有多大,只是憑肇事者的感覺來“評估”的,如果不逃逸,可以及時救死扶傷,減輕後果,彌補過錯,撫慰傷亡者心靈。如果逃逸,就有可能增加後果的嚴重性,給傷亡者及家庭帶來的不是撫慰,而是雪上加霜,同時,還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辦案難度和辦案成本,更為主要的是逃逸行為已成為“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引起了社會大眾的譴責和憤慨。所以,這種極不道德和性質極為惡劣的逃逸行為,不論後果輕重,一直是人們所痛恨的。作為法律,順民心、應民意,對這種行為給予嚴厲打擊是應該的。

責任認定


在執法實踐中,最主要的是要正確理解“逃逸”的概念,所謂逃逸,就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其特徵是: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也就是說,肇事者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不但不停車,還要駕車逃跑的心理狀態;動機和目的是不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處罰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所以,適用“終生禁駕”時,必須有證據證明肇事者主觀上是故意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否則,就不能給予“終生禁駕”。如:逃跑後由於其他因素或良心的譴責又返回現場救死扶傷的;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或根本就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等類似情況,不能以“終生禁駕”對待。此外,非道路上發生了所謂的交通事故而逃逸的,也不適用“終生禁駕”,因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範圍。

禁駕條件


法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終生禁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此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
終身禁駕
終身禁駕
二是構成犯罪。被終生禁駕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況下,同等責任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實施了逃逸行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而對於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 條的規定對逃逸人進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日的處罰。
決不能僅斷章取義的按照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對所有逃逸者進行終生禁駕。

兩種犯罪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二是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禁駕人群


2015年7月6日,河南省交警總隊對外通報100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該100名禁駕名單為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5日期間,被均為酒後駕駛或肇事逃逸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0名被終生禁駕的人員當中,駕齡最長的21年,駕齡最短的為1年,年齡最大的56歲,年齡最小的僅20歲。從這100名的判決情況看,有40人被判處實刑,60人被判緩刑。其中,涉及酒駕的案件18起,其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2起。涉及酒駕的18起案件中,被判處實刑的11人,佔總數的61%,而其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被判處實刑的29人,佔總數82起的35%。
2020年7月,北京交管部門對發生交通事故且逃逸、構成犯罪的本市20名駕駛員,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有關處罰


2010年1月5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廳交管局向社會首次公布了79個肇事逃逸被終生禁駕者的名單。儘管此舉並非河南首創,早在2004年國內部分省市都已經做過,但在河南省內外還是引起了較大反響。大多數民眾認為,這是治理交通事故頻發,尤其是肇事逃逸的有效舉措,是對公眾安全的尊重。但也有少數人擔心此舉會侵害禁駕者的隱私權,由於缺乏必要的認定程序和救濟渠道還有可能造成交管部門濫用權力。
2004年5月3日,成都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僅8個多小時時,一名司機駕奧拓車在崇州境內肇事傷人後,趁著大雨逃離現場。崇州市交巡警大隊事故民警隨即追到成都,肇事司機王銳雖然在肇事逃逸8小時後主動投案自首,但根據規定,他還是將面臨終生禁駕的嚴厲處罰,成為《道法》生效后成都市首個遭終生禁駕的人。
2015年7月,河南省交警總隊通報100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均為酒後駕駛或肇事逃逸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100名人員信息。這100名被終生禁駕的人員當中,駕齡最長的21年,駕齡最短的為1年,年齡最大的56歲,年齡最小的僅20歲。從這100名的判決情況看,有40人被判處實刑,60人被判緩刑。其中,涉及酒駕的案件18起,其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2起。涉及酒駕的18起案件中,被判處實刑的11人,佔總數的61%,而其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被判處實刑的29人,佔總數82起的35%。
2017年1月,甘肅省公安廳公布第四批107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警示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禁絕酒駕、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這107人被終生禁駕的原因多為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此外還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2017年9月26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召開新聞通氣會。會上河南省交警總隊曝光2017年第三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2020年7月,北京交管部門對發生交通事故且逃逸、構成犯罪的本市20名駕駛員,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本次公布的20人均因去年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

社會影響


有人提出應將終生禁駕與社會誠信體系掛鉤,把包括被終生禁駕者的基本情況甚至DNA、指紋等不易篡改的個人信息載入個人誠信檔案,對全社會開放,以避免終生禁駕成為臨時禁駕,維護法律的尊嚴。
儘管終生禁駕還存在著諸多漏洞,但其在維護交通安全上的作用已初見端倪。隨著終生禁駕制度的日臻完善,珍愛生命理念的不斷強化,全社會道德與法治素養的逐步提升,終生禁駕將會全面的合理的得以執行
自終生禁駕制度實施以來,社會各界、新聞媒體、法律工作者對此各抒己見,眾說紛紜,從終生禁駕是否過重到具體條件、操作程序可謂見仁見智。普通民眾認為,對那些缺乏人性,藐視法律的人,就是應該實行終生禁駕,斷其後路,以警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