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是指進口國依法對造成進口國產業損害的傾銷行為採取徵收反傾銷稅等的調查,是以反傾銷法為依據、立足於進口國產業及其生產者的利益,維護正常國際貿易秩序和國內市場公平。
中國面臨各國反傾銷調查
2、從目前的種種跡象表明中國企業無論是在國外遇到反傾銷調查還是在國內遇到外國企業在中國傾銷,都開始運用世界貿易組織的遊戲規則保護自己。無論是溫州的民營企業還是像長虹、康佳這些家電巨頭,紛紛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自己在國際貿易爭取應有的地位。
反傾銷調查的提起--美國
各國反傾銷調查
利害關係人包括涉及被調查產品的外國製造商、出口商或美國進口商及生產相同產品的外國政府等,但主要是指美國生產或銷售相同產品的製造商、生產者、批發商、工會和貿易協會等。
商務部須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商務部在作出此項決定時,主要是考慮在申請書中是否提出了需要採取徵收反傾銷稅措施的各種理由和因素。如果商務部決定受理,則應在聯邦公告上公布其決定,並開始進行反傾銷調查。如果商務部決定不受理,則應駁回申請,並將其決定在聯邦公告上公布。
反傾銷並不等於反進口
自2007年4月1日起,我國取消了冷熱軋鋼材、各種塑料、機床設備和電子產品等共計338個稅目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體現了我國為擴大進口、平衡貿易所作的努力。有外電評價說,我商務部“正在尋求中國進口商品更容易的方式”。
反傾銷調查
“一旦傾銷者達到了控制和壟斷市場的目的,他們便會抬高價格,以便在這個市場上獲取高額壟斷利潤。”王雪華說,“儘管中國的下游產業或消費者因為傾銷能購買到‘低價’的商品而暫時受益,但最終卻要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這也正是傾銷危害隱蔽性之所在。”
他分析說,反傾銷不等於反對進口。反傾銷針對的是以傾銷這種不公平的貿易方式進口的產品,並不會對公平、正當的進口造成任何限制和障礙。反傾銷措施的採取,目的是要使受傾銷損害的國內產業得到公平競爭和發展的機會和時間,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進一步加強自身實力,根據下游消費企業的不同需要為其真正提供價廉物美的產品。
商務部有關人士指出,反傾銷措施的運用有嚴格的規則和紀律約束,中國調查機關一直努力避免反傾銷措施在實踐中的不當使用,防止措施的實施背離反傾銷規則的宗旨和原則。實施反傾銷措施,應真正體現其抑制不公平競爭、維護公平貿易秩序的貿易救濟實質。
反傾銷調查壓力
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反傾銷的主管機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如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可以自行立案調查。但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少出現。
申請人經過收集資料,能基本得出國外產品在中國境內可能以低於其在出口國本國正常價值時,就可委託律師做出反傾銷的書面申請書,提交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請求立案。委託律師來完成這項工作,是因為申請書的製作需要較高的法律技術和經濟技術要求。大致來說,申請書主要包括證明傾銷和損害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不是截然分開的,他們在邏輯上相互關聯,在行文上緊密銜接。
1、確定相似產品。申請人需要列明進口產品的名稱、種類、在關稅稅則中的序號以及國內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名稱和種類,並且對產品性能、特徵、工藝過程、用途進行描述,初步證明國內提出申請產業的產品與被控產品為相同或相似產品。
2、定傾銷和計算傾銷幅度。申請人統計出傾銷產品的出口價格、出口數量,並獲取和推算其在出口國國內的銷價及正常價值,計算傾銷幅度。傾銷幅度一般不低於2%,才構成立案的標準。若連傾銷都不構成,即便損害再大,申訴也無法成立。即,法律上規定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為傾銷。申請人了解到的出口價格及原產地、出口國國內的銷價還需做一些費用的扣除,以使這兩個價格可在出廠價環節上相比較,其差額變為傾銷額。
3、證明損害。損害情況的闡述,重點應放在提起反傾銷申訴的前一年時間段中,並用前三年的數據作參照。關於如何才能體現申請人因傾銷所受到的損害,目前的實踐中通常使用以下幾個經濟指標:
反傾銷調查現象嚴重
(2)、產量。
(3)、銷量。這兩項指標意在證明在生產能力一定或增長的情況下它們卻在下降或增長不大,傾銷對國內產業的產銷具有壓製作用。
(4)、進口產品及國內相似產品所佔市場份額及變化情況。市場份額是指企業的銷量除以表觀消費量所得的比例。表觀消費量等於國內企業內銷量加進口總量(其中轉口貿易數量很小,可忽略不計)。國外產品市場份額逐漸增大,國內相似產品市場份額日益縮小,說明傾銷產品正日益侵佔國內產業市場。
(5)、利潤額。該項數值應為純利潤,即毛利扣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后的凈值。這是表徵企業盈虧與否的最有利的證據。
(6)、利潤率。該指標表明企業盈利能力。有時在國內產品因成本提高而價格有所上漲時,利潤率卻在下降,說明此種情況下企業盈利能力在下降。
(7)、價格。價格是很表觀地體現一個企業銷售情況的尺度,常為加權值,以便更全面、貼切地反映一段時間內產品的銷售水平。國內產品價格受傾銷產品壓制不能達到合理水平,證明傾銷對國內產品價格具有壓製作用。
(8)、此外,還有開工率、庫存、職工人數、工資水平等指標,列舉這些指標以求全面反映申請人的損害情況。
中國面臨反傾銷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收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對申請書及所附具的證據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後,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
外經貿部主要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審查傾銷部分是否構成,以及傾銷幅度是否足以構成立案,即我們所說的不低於2%。而經貿委則負責審查損害部分的成立與否。最後是否立案,由外經貿部與經貿委達成共識,外經貿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等利害關係方。
一經立案,反傾銷調查程序就開始啟動。外經貿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經貿委會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做調查。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調查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可以根據現有材料做出裁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係方查閱本案的資料。但是,屬於保密的除外。
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個月。如果在此期間,申請人撤回申請;初裁不存在傾銷、損害;終裁不存在傾銷、損害;以及傾銷幅度或者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可以忽略不計的,可終止反傾銷調查,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布。
反傾銷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做出初步裁定,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為肯定性結論,即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反傾銷調查繼續進行。如果初裁為否定性結論的,即不存在傾銷和損害的,反傾銷調查即告終止。
初步裁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按照規定程序徵收反傾銷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這些都應當與初裁的傾銷幅度相適應。其中,徵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外經貿部公布,海關執行。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
臨時反傾銷稅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為4個月;通有特殊情形,可延長至9個月。初裁之後,應利害關係方的申請,還可能有聽證程序,實際上,整個反傾銷過程中,都可以提出聽證的申請。對應訴方來說,聽證會具有重要作用,因為它可以在主管當局面前陳述事實和理由,抗辯申訴人的指控。對申請方來說也是一樣的,它可以把握這次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及證據,爭取比較有利的結果。
反傾銷調查漫畫
遇有下列兩種情形,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可以決定對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傾銷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1、傾銷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傾銷產品,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將造成損害的。
2、傾銷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對國內產業已經造成損害的。
徵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為5年,這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在歐盟被稱為“日落條款”。在這5年的時間裡,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後,可以自行或者應利害關係方的請求對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進行複審,並自複審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做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做出複審決定,並由外經貿部公告。這是終裁后的複審程序。
按照WTO協議的規定,調查機關採取反傾銷措施必須充分證明三個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存在損害;傾銷和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美國對中國產硅磚發起反傾銷調查
2012年12月6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從中國進口的硅磚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
美國商務部說,發起這項調查是應猶他州耐火材料公司的請求。後者聲稱中國輸美的此類產品存在傾銷行為,幅度為118.47%至290.12%。調查涉及的產品為二氧化硅含量在90%以上的硅磚產品。
根據美方程序,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定於12月31日左右對該調查作出初裁,如果該機構認定從中國進口的此類產品給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美國商務部將繼續實施反傾銷調查,並定於2013年4月份作出初裁。
硅磚是酸性耐火材料,主要用於煉焦爐、煉鐵熱風爐及玻璃熔窯等。美國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11年美國從中國進口的硅磚產品總價值約為4320萬美元。
這是美國對中國發起的最新一起貿易救濟行動。2012年美國連續對中國產品發起“雙反”和“337調查”,頻率相當罕見,貿易保護主義明顯升溫。中國商務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國政府恪守反對貿易保護主義承諾,共同維護自由、開放、公正的國際貿易環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處理貿易摩擦。
商務部決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本次調查自2017年10月16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8年10月16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9年4月16日。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8月3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31號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苯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英文名稱:Polyphenylene ether,又稱Polyphenylene Oxide,簡稱PPE或PPO,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72090。本次調查通常應在2021年8月3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2年2月3日。
商務部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進行反傾銷調查
2020年8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34號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本次調查通常應在2021年8月18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2年2月18日。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氯乙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2020年9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40號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英文名稱Polyvinyl Chloride(PVC),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41090。本次調查通常應在2021年9月25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