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編製程序

計劃編製程序

計劃編製程序是指編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過程和次序。按照我國現行的計劃管理的組織系統,計劃編製採取的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綜合平衡、互相銜接的程序。自下而上,就是由基層計劃單位開始,逐級上報計劃建議數和上報計劃草案。自上而下,是指由國家向地方直到基層計劃單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和下達正式計劃。

編程步驟


在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製,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程序。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的編製程序,一般採取如下具體步驟:
①提出和下達計劃控制數字。國家計劃委員會在各單位編製計劃前,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進行經濟預測和初步綜合平衡。在此基礎上,提出控制數字,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后,下達到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以指導他們編製計劃。控制數字主要包括:對基期計劃執行情況的預計,計劃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任務、重點和需要採取的重大措施,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工農業主要產品產量,建設規模和投資方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以及其他一些主要指標的初步設想。
②編製和上報計劃草案。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接到國家下達的計劃控制數字后,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並將它分解,逐級下達到基層計劃單位。各計劃基層單位依據國家下達的控制數字,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本單位的計劃草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委員會和國務院各部門將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上報的計劃草案經過匯總平衡后,制訂出本地區、本部門的計劃草案,報送國家計劃委員會。與此同時,各省、市、自治區將其計劃草案的有關部分抄送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將其計劃草案的有關部分抄送省、市、自治區。
③批准和下達正式計劃。國家計劃委員會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委員會報送的計劃草案的基礎上,進行全國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制訂出全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提交國務院審定后,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計劃草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作為正式計劃,按隸屬關係逐級下達到基層單位執行。

管理體制


中國年度計劃編製程序大體與中、長期計劃的編製程序相同。隨著計劃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將逐步簡化。
計劃下達的時間,五年計劃一般要求在計劃開始的前一年下達到基層單位。年度計劃要求在上一年年底前下達到基層單位。農業計劃為了適應農事季節的需要,其冬播作物和水利工程建設計劃要求在上年秋提前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