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計劃管理體制

國民經濟計劃管理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有計劃地管理國民經濟的具體制度和方法的總稱。簡稱計劃體制。社會主義社會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對國民經濟進行計劃管理。計劃體制是實行計劃經濟的重要保證,是整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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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計劃管理體制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計劃決策體系和制度,管理體系和制度,調節體系和制度,以及計劃管理的形式和方法。
經濟計劃決策體系和制度 社會主義國家對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活動,由中央、部門、地方等有關方面,分別按照計劃決策的範圍、許可權和程序進行決策,規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在決策體系方面,有中央、部門、地方不同層次的決策,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繫構成社會主義國家整個計劃決策體系,對不同層次計劃決策範圍、許可權和程序的規定,就是計劃決策制度。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活動主要有: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方針和目標,經濟發展速度,重大經濟技術政策,行業和技術的開發重點,國土整治和生產力布局,對外經濟關係的發展;重大比例關係,財政、信貸國際收支、物資、市場、勞動力的平衡;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重要的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消費基金的增長限度和合理分配;價格、稅收、信貸、工資、財政補貼匯率經濟槓桿的運用等。計劃決策是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劃決策體系和制度的科學合理是保證計劃決策正確的關鍵。
經濟計劃管理體系和制度 社會主義國家根據宏觀控制、綜合平衡的要求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規定部門、地方、城市和企業的計劃管理許可權和職責。相互聯繫的各級計劃管理機構,構成社會主義國家整個計劃管理體系;對各級計劃管理機構職權範圍的規定,形成計劃管理制度。
在中國,國務院各專業主管部門的職權是:負責組織全行業計劃的編製,並組織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研究制訂全行業發展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技術標準,組織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制訂行業主要產品的質量標準、經濟技術定額、設廠標準和發放生產許可證;組織行業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提出多種可供選擇方案;制訂行業中企業的改組聯合方案;搜集和掌握國內外市場信息、經濟信息、技術信息,並及時發布通報。
省、自治區的計劃管理職權是: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負責擬訂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本地區農、林、水利事業的發展,地方工業、地方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衛生以及其他公用事業的發展;組織跨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檢查監督本地區所有企業和個體經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計劃、政策和法令的情況。
大、中城市的計劃管理職權是: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制訂本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本城市範圍內有關企業,圍繞名牌產品生產、新技術開發、資源綜合利用、相同工藝以及生產性服務等內容,開展專業化協作和改組聯合,並引導和支持企業積極參加跨城市、跨地區的協作和聯合;以城市為中心,建立物資、商業的經營機構和貿易中心,就地就近組織對城市及其周圍地區的物資供應和城鄉商品流通;統一建設和管理城市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建立城市的金融、信息、諮詢、科技、教育等中心,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企業主管部門的計劃管理職權是: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根據生產規模大小、產品重要性和承擔盈虧責任的程度,確定各個企業在產供銷、人財物等方面不同程度的計劃和經營管理自主權,使其按照國家計劃和社會需要,主動靈活地從事生產管理和經營活動。同時,相應地規定企業對全面完成國家下達計劃任務,履行各種經濟合同,交納各項稅款和費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和財經紀律,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等方面的職責。
經濟計劃調節體系和制度 為了保證國家統一計劃的實現,在整個計劃管理中要運用經濟、行政、計劃、政策、法律等多種調節手段,特別要重視並加強經濟手段,充分發揮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獎金、財政補貼和匯率的作用,使這些經濟槓桿的運用成為國家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種調節手段的作用是互相聯繫、互相制約的,對它們的綜合運用構成經濟調節體系;運用各種調節手段和各種經濟槓桿所規定的具體制度,即經濟調節制度。
經濟計劃的管理形式和方法 為了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既集中統一,又靈活多樣,國家對生產和流通方面的經濟活動,按照其產品重要程度的不同,結合所有制形式、企業規模、任務性質等情況,分別實行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的計劃管理形式。在中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指令性計劃的範圍逐步縮小,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經濟調節體系逐步擴大和健全。
為了實行計劃管理,還要在計劃的編製、執行和檢查等方面規定具體的程序和方法,擬訂有關的規章制度(見計劃編製程序計劃編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