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
所謂金融交易是指涉及機構單位金融資產所有權變化的所有交易,包括金融債權和負債的產生和清償。金融交易中,一個機構單位一方面會形成或處置金融資產,抵消以後體現金融資產的凈獲得;另一方面會發生和清償債務,抵消以後體現負債淨髮生。
金融交易,即以現在的貨幣換取將來同額的貨幣,外加忍欲或放棄流動性偏好所獲得的報酬。
流動性,是指一定的金融資產變現的能力。
金融交易,即以貨幣換取其他的金融性資產,而在多有的金融資產中,以貨幣的流動性為最優。因此,流動性的降低意味著資產風險持有的提高。所以,在這樣一種流動性降低,且持有資產的風險上升的同時,應當獲取的報酬,即為利息。
金融交易分類
一、從交易雙方的組成看可分為:
(1)直接金融交易指各機構部門間通過金融市場直接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或債券籌集資金,居民將儲蓄購買了債券或股票,而企業則得到了投資資金
(2)間接金融交易指以金融機構為中介,各機構部門間實現的融資活動,包括通貨、存款、貸款、結算資金、保險準備金、金融機構往來、準備金和中央銀行貸款等。
二、從交易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否是金融工具看:
1、金融工具與非金融工具的交易
交易一方以金融工具換取另一方的非金融工具,如居民用現金或信用卡購買貨物和服務、企業划減銀行存款納稅等。引起交易一方(居民、企業等)金融資產所有權的減少或增加。
特點:交易的結果是市場結清,如居民用現金購買消費品時,以中世紀資源(消費品)的所有權就從商店轉移到居民,相應的現金的所有權則從居民轉移到商店。
2、金融工具與金融工具的交易
交易一方以一種金融工具換取對方的另一種金融工具,即現存金融資產與其他金融資產的交換,如居民以現金購買股票、企業用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等。這類交易引起了金融資產所有權和金融負債的產生、轉移或清償。
特點:發生的前提是社會一部分單位或個人資金有結餘,而另一部分單位或個人資金有短缺。這類金融交易並未發生任何實際資源的轉移,其實質是一種資金的借貸行為,交易的結果不是市場結清,而是同時產生了債權和債務——交易的一方獲得金融債權,另一方則承擔金融債務。
例如,居民用現金購買國庫券,實質是政府向居民借款。交易發生前,居民與政府之間“你不欠我,我不欠你”;交易發生后,居民與政府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居民借出資金,擁有了對政府的債權,政府借入資金,承擔了對居民還本付息的債務。證明債權、債務的憑據就是金融工具,如國庫券。居民購買國庫券,就是擁有了一筆金融資產。金融債權就等同於金融資產;政府售出國庫券,就是政府對購買者有一筆負債,因此金融債務就等同於金融負債。說明,金融交易的結果就是產生新的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
三、金融交易按融資方式的不同分為:
1、直接融資:主要有債券和股票,是企業、政府等從金融市場上直接募集資金,金融機構只提供發行銷售等服務,不起資金的中間借貸人的作用。
2、間接融資:主要是貸款,金融機構扮演了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的中介角色。
金融市場通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方式將分散在各個機構部門的資金進行調劑。
金融交易的核算原則
1、鑒別並剔除非交易活動引發的金融資產負債的價值變動,根據金融交易的定義,鑒別的標準有兩條:
(1)發生金融資產所有權的變化;
(2)產生新的金融資產或負債。
只要符合這兩條標準中的任意一條,便可以鑒別為使金融交易。
2、估價原則:在核算時如何科學地確定參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價格。金融交易應按獲得或轉讓資產時的價格記錄,而且交易雙方應按同一價格記錄。價格中,既不包括手續費、傭金和對交易當中所提供服務的其他類似付款(這些應統一作為服務的購買處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稅(它應包括在產品稅中)。
3、記錄時間原則:金融交易的雙方應在同一時點記錄交易,其中:
(1)金融工具與金融工具之間的交易,應在金融資產所有權轉移時記錄。
(2)金融工具與非金融工具之間的交易,金融交易的記錄時間應與該非金融工具在其他核算(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投入產出核算或國際收支核算等)中的記錄時間保持一致,即按實物交易的發生時間記錄。
4、記錄基礎——取凈額和合併原則,指以什麼為基礎記錄金融交易。描述某一類資產項目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項交易的發生額:總額和收支相抵以後的凈額。
(1)凈額的記錄:取決於金融賬戶可以按資產的凈獲得和負債的淨髮生記錄當期的各種金融交易。
(2)金融資產的凈獲得:核算期新獲得的金融資產總額與處置的金融資產總額相抵后的凈額;
(3)負債的淨髮生是核算期新發生的負債總額與償還的負債總額相抵后的凈額。
如對債券交易來說,債券獲得者應以其本期獲得的債券減去出售的債券的凈額作為記錄基礎,記入金融資產;債券發行者應以其本期發行的債券減去償還的債券的凈額作為記錄基礎,記入金融負債。
描述某一總體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個總體單位的明細數據,也可採用將總體單位分組組合后各組的合併數據。合併,是把某一組機構單位內部相互之間發生的金融資產與負債交易相抵消的過程。對某一總體而言,金融交易核算採用合併數據作為記錄基礎,合併可根據分析需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機構部門和子部門等層次上進行。但不同層次的合併對於經濟分析具有不同的意義。合併數據同樣應取凈額。
金融交易核算的基本內容
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的核算。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凈獲得是指各國貨幣當局之間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交易的結果。
2.通貨和存款的核算。通貨持有量的凈增加是各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本國貨幣當期淨髮行額是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外國貨幣凈流入額是國外部門的負債變化。各部門存款凈增加是各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同時是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如果存款業務發生在國內與國外之間,就會出現發生在國外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和負債變化。
3.股票以外證券的核算。各部門當期購買減處置的證券是各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各部門當期發行減兌付的證券是各部門的負債變化。如果這些證券發行兌付購置處置發生在國內和國外之間,國外部門就會發生金融資產變化和負債變化。
4.貸款的核算。貸款凈增加是各貸入部門的負債變化,同時是金融機構和的金融資產變化。如果貸款業務的某一方屬於國外,則要在國外部門記錄相關金融資產和負債變化。
5.股票和其他權益的核算。當期新發行股票及其他權益凈增加是發行者所在部門的負債變化,購買者及權益所有者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對於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交易者均應按照購買減出售的凈額記錄金融資產變化。對於准公司,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凈增加是業主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是企業部門的負債變化。如果股票及產權交易發生在國外與國內之間,形成外國直接投資,就要在國外部門記錄其金融資產和負債變化。
6.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核算。住戶對人壽保險和養恤基金的凈權益,按當期交易引起的凈增加額記入住戶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以及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對預付保費和未決索賠準備金,按期初到期末的變化量記入投保人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及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
7.其他應收應付款項的核算。其他應收應付款項的交易應按照當期發生與結算的凈額分別記為應收單位所屬機構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以及應付單位所屬機構部門的負債變化。
金融交易工具
表明金融資產所有權的憑證是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1)通貨。
指以現金形式存在於市場流通領域中的貨幣。它由人民銀行累計發行貨幣減去國家銀行庫存現金計算得出。包括居民手持現金,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它是金融部門的負債,是其他部門的資產。
(2)存款。
指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存入的貨幣款項,存款人可隨時或按約定時間支取款項的信用業務。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住戶儲蓄存款、財政存款、外匯存款和其他存款。
(a)活期存款是指存款期限不受限制,可以隨時存人和提取的存款。包括居民的活期儲蓄存款、企業的結算存款、行政事業單位(現歸屬於政府部門)的經費存款。
(b)定期存款是指有一定期限的存款。包括居民的定期儲蓄存款、企事業單位的定期存款。
(3)貸款。
指金融機構將其所吸收的資金按一定的利率貸放給客戶並約期歸還的信用業務。反映金融機構向非金融部門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所有貸款,包括短期貸款、中長期貸款、財政貸款、外匯貸款和其他貸款。
(4)證券。
包括債券和股票,其中,債券是指由債券購買者承購的或因銷售產品而擁有的、可在金融市場上交易並代表一定債權的書面證明。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商業票據、支付固定收入但不提供法人企業殘餘價值分享權的優先股等。
其中政府債券是指政府為了籌集資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各種公債。
股票是指股份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投資並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權益性證券。
(5)保險準備金。
指對人壽保險準備金和養恤基金的凈權益、保險費預付款和未結索賠準備金。
(6)結算資金。
指金融機構用於結算目的的匯兌在途資金。
(7)金融機構往來。
指各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包括同業存放款和同業拆借款。
(8)準備金。
指各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及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
(9)中央銀行貸款。
指中央銀行向各金融機構的貸款。
(10)國外直接投資。
指外國在我國和我國在外國以獨資、合資、合作及合作勘探開發方式進行的投資。
(11)儲備資產。
指我國中央銀行擁有的可隨時動用並有效控制的對外資產。反映我國可直接對外支付的各種金融資產,包括中央銀行的黃金儲備、外匯儲備、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特別提款權和其他債權等。
(12)國際收支凈誤差與遺漏。
指在國際收支統計中由於資料不完整,統計時間、統計口徑、統計分類、計價標準和匯率折算辦法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誤差與遺漏,它等於國際收支表中的經常帳戶差額加資本和金融帳戶差額減儲備資產增減額。
金融交易financialtransactions在金融市場上發生的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s)的交易。交易中,金融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引起金融債權債務的產生和清償。依據資產的流動性和描述債權人與債務人基本關係形式的法律特徵,金融交易分以下幾類:外匯、黃金和特別提款權、通貨與活期存款、股票以外的證券、貸款、股票與其他權益、保險專門準備金、其他應收/應付賬款。如果不分贏利動機,則有是投資的近義詞,投資強調結果,是為了增值的。而金融交易(Financial trading)活動強調進行活動本身和反覆性。這樣金融交易就跨入了衍生品金融交易的新型經濟活動(法律意義上的)。也將新式電子金融交易包括近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