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交易商
一級交易商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二、遵守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三、城市合作銀行、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包括經折算的外匯資本金);
四、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的債券交易量應佔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具有較大規模的代理業務及合格的業務人員,經營資產質量較好,盈利能力較強,內部管理機制健全;
五、有能力並願意履行本規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項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同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進行債券交易;
二、優先獲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公開市場業務信息,以及獲取操作室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享有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帳戶開立、資金清算、債券託管結算及技術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務;
四、參加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召開的一級交易商聯席會議和交流研討、人員培訓等活動;
五、參與討論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相關規章制度;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踴躍參加債券交易,在操作室規定的交易日不參加交易或不進行投標、報價的,應及時向操作室說明原因及有關背景;
二、在宏觀調控特殊需要時,完成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交易任務,及時傳導貨幣政策意圖。中國人民銀行在下達指定交易任務的同時,應適當兼顧一級交易商的利益;
三、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誠實的債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場報價;
四、提供資金頭寸、債券持有情況、債券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等數據;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場信息及市場分析資料,對重大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六、嚴格履行公開市場業務有關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