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條約

中立條約

徠當其他國家間發生戰爭時,一國不參加交戰雙方,稱為中立。以條約形式把這種中立加以約定,就稱中立條約。中立條約有戰時中立和永久中立之分。

基本概況


對戰時中立作出規定的中立條約有:1907年簽署的《海牙公約》中的第5號和第13號公約,即《陸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的權利義務公約》和《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前者共25條,規定了中立國的領土不可侵犯的原則。後者共33條,確認尊重中立國的主權;禁止交戰國在中立國領水內交戰和拿捕;禁止交戰國艦船通過其領水和在其領水內停泊的義務。確認和保證一國為永久中立制度的中立條約有的是國際條約,有的則根據國內法而宣布永久中立。如關於瑞士永久中立的條約,是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宣言》,瑞士首先成為歐洲的永久中立國。其後,比利時和盧森堡分別根據1831年《倫敦協約》和1867年《倫敦協約》先後成為永久中立國。但比盧兩國的永久中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中遭到德軍入侵而破壞,后經1919年的《凡爾賽和約》廢除。奧地利宣布永久中立是根據1955年通過《聯邦條例》,蘇、美、英、法4國按瑞士方式對奧地利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作出承諾和保證。其他,還有在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中規定的中立條款,如1902年的英日第一次同盟條約;1882年德國、奧地利、義大利3國同盟條約和1926年蘇德中立和互不侵犯條約。

相關條約


蘇日中立條約

徠前言
《蘇日中立條約》的簽訂
《蘇日中立條約》的簽訂
《蘇日中立條約》 簽訂
(1941年4月13日於莫斯科)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日本皇帝陛下,基於加強兩國間和平和友好關係願望,決定簽訂一個中立條約,並為此目的指派代表如下: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人民委員會主席兼人民外交委員維·米·莫洛托夫;
日本皇帝陛下:外務相松岡洋右;駐蘇聯特命全權大使建川美次中將;
內容
斯大林與松岡洋右
斯大林與松岡洋右
上述代表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保證維持他們之間和平和友好關係,並相互尊重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二條
如果締約一方成為第三者的一國或幾國的戰爭對象時,締約另一方在整個衝突過程中將保持中立。
第三條
本條約自締約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一年未通知廢止本條約時,則本條約應視為自動延長五年。
第四條
本條約須經儘速批准,批准書也應儘速在東京互換。
本條約由上述代表簽字蓋章以資證明,共兩份,以俄文和日文寫成。1941年4月13日,即昭和16年4月13日訂於莫斯科。
聲 明
按照1941年 4月13日蘇聯和日本所簽訂的中立條約的精神,並為了保證兩國間的和平和友好發展的利益,蘇聯政府和日本政府莊嚴地聲明蘇聯保證尊重滿洲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保證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1941年4月13日於莫斯科

奧地利中立條約

1955年5月15日 奧地利簽訂中立條約
1955年5月15日。奧地利國土上將只保留奧地利軍隊,這是17年來的第一次。該國自1938年被希特勒霸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蘇聯、美國、英國和法國軍隊進駐。簽訂的條約主要規定了奧地利將作為一個緩衝國在蘇聯集團國和西歐民主國家間保持中立。
條約制定,奧地利不可簽訂任何軍事同盟或允許任何外國軍隊在其領土上駐紮。條約的其餘規定均對奧地利有,包括不支付戰爭賠款。蘇聯回絕了全部對其油田所有權的要求,並有可能幫助她重新組建軍隊以保衛她的中立地位。美國國務國務卿-福斯特-杜勒斯,蘇聯外長莫洛托夫和英國外長麥克米倫分別代表各該方簽署該條約。條約規定所有外國軍隊必須在本年底撤出。美國已經指責蘇聯在會談中閃爍其詞,以使其4.5萬人的軍隊繼續留在奧國。